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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决定!教师加班猝死认定工伤,当地人社部门此前四次均否认

2019-08-13 15:54 编辑:TF017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一小学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其家属先后四次向当地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其为工伤,均被不予认定。目前,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8月12日,稷山县人社局医保股宁姓股长告诉澎湃新闻,稷山县人社局已于8月9日重新认定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为工伤。

此前,段晓康家属4次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认定段晓康的死亡系工伤,该县人社局均不予认定。

男教师加班时用餐猝死 人社局四次认定不属工伤

稷山县人社局4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受访者供图

据宁姓股长介绍,本次认定为工伤是在咨询专家、律师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做出的决定。

该股长表示,目前段晓康的家属已接受此次认定结果。

此前报道

据《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1990年5月出生的段晓康,在2014年7月本科毕业,2016年9月,段晓康轮岗交流至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

《法制日报》报道,2017年1月,放寒假期间,段晓康接学校通知,需到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后于1月18日起,段晓康开始连续加班,1月21日,因学校没有食堂,为了完成任务,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送稷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其间,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

宁姓股长表示,此前不予认定工伤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视为工伤。而段晓康当时是在中午吃饭的时间突发疾病的,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

此次重新认定为工伤,宁姓股长告诉澎湃新闻,在广泛咨询法律专家和律师意见之后,认为在该起案子的认定上,“结点上有偏差,适用法律不太宽泛。”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为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来源:综合澎湃新闻、法制日报、百科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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