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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34年后,8旬丈夫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这是为什么?

2019-11-01 17:15 编辑:TF017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当79岁的刘某某得知自己和前夫赖春南居住的房子,已在前夫去世前20多天被偷偷卖掉,刘某某整个人都站不稳了,前夫的遗像就挂在客厅,她曾无数次想问他“为什么?”但“回应”她的,只有空荡的客厅……

刘某某和85岁的赖春南是二婚夫妻,1985年结婚。今年年初,丈夫赖春南坚决要求离婚,虽刘某某极力维护,但最终在今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两人离婚。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而当刘某某事后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才发现,判离的9天后(8月7日),夫妻共同财产——成都一套一环路以内人民北路一段的房屋,已被丈夫赖春南以6369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他人,23天后(8月30日),丈夫去世,死无对证。

这一系列“决绝”操作背后,是一套快被拆迁的房……

【妻子述说曾经的恩爱】

双方丧偶,34年前自愿组成家庭,相互照料

刘某某家位于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人民北路地铁站出口不到200米就可到达,其小区右侧,是一家商场,而小区正对面,一大型综合体正在修建。她家小区就夹在中间,这个修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小区,稍显破旧的外墙在周边现代的建筑中显得有点格格不入,但大家都知道这是“黄金地带”。

据小区居民说:“小区2016年就曾做过拆迁登记。”在某房地产网站上,该小区10月房价参考价为16829元/平方米。

而刘某某和赖春南的矛盾,也是在那时生了根。

时间回到1985年,赖春南与刘某某双方丧偶,在他人介绍下结了婚,当时男女双方各有两名小孩,之后也未共同抚养孩子。在刘某某看来,虽然是再婚夫妻,但30多年来他们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经常手牵着手去散步,去逛菜市场。”而生活中更多的还是夫妻二人多年来相扶相持。男方身体不好,患有多种疾病:美尼尔氏综合征、血寄虫病引起的胃、脾脏出血等,“婚后每年胃出血1-2次。”她经常是医院、家中两头跑。

而刘某某生病时,丈夫赖春南也会倾力照顾,考虑到双方子女都在上班,他们俩人就相互照料,不给子女们添麻烦。

邻居胡婆婆是赖春南的老同事,她说赖春南身体很差,她记忆中,八几年他经常吐血,2000年吐血时也是刘某某在照顾,“要是没有她,他早死了。”

女方家人也很接纳这位姐夫,刘某某有6姊妹,据其弟弟刘荣忠说,每逢过年过节聚会,大家都会邀请两家人一起参加,并且亲热、尊敬地称呼他为大哥。“姐姐没在的时候,我们都会喊着大哥一起旅游。”说起这些,再想起现在发生的事情,刘荣忠话锋一转,“如果赖春南还在世,他肯定都没脸见我们。”

【态度坚决的丈夫】

“如果不离婚,死了都咽不下这口气。”

为何要离婚?刘荣忠说:“以前都好好的,但自从说了这房子要拆,赖春南就变了。” “要干嘛,肯定是儿女怂恿他爸想要钱嘛!”2018年5月,赖春南因病住院,6月7日出院后便住往女儿家,从此再也没回过家。刘某某说,“他刚搬出去时还愿意和我电话交流,但后来态度变化很大。”

2018年12月,赖春南与女儿登门要求刘某某与父亲离婚,并要求其搬出家门,而刘某某不知道的是,早在11月26日时,赖春南已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

在赖春南的诉状中,是这样写的:“婚后不久,男方即发现与女方在性格、价值观上存在很大差异,女方是一个非常自私的利己主义者,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但由于男方自身性格懦弱,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羞于启齿,一直隐忍……随着年龄的增长,男方越来越需要家人的照顾及关怀,但女方作为配偶根本不管不顾,每天早出晚归……完全没有履行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已彻底心寒,非常渴望在有生之年尽快结束这段极其痛苦而不幸的婚姻。”

对此,刘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极力挽回,答辩状中她陈述:“双方从壮年时期组合婚姻,夫妻关系相濡以沫维持了30多年,如果真的行为习惯和三观不合,怎么可能维系婚姻关系30多年?”“是否男方害怕女方给他的子女增加负担?或者是子女的意思?”“女方很在意多年的感情,从没想过要离婚,希望男方认真回想一下30多年的历程,回归家庭,相伴余生。”

但据女方代理律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介绍,在法庭上,男方态度很坚决,并表示“如果不离婚,死了都咽不下这口气。”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再存有相互信任基础,矛盾已然非常激化……最后判决离婚。

对此,女方再次提起二审上诉,不同意离婚,但7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依旧维持原判,准予离婚。当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未做分割,法院告知,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面可另案主张。

再婚34年后 8旬丈夫为何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依旧维持原判,准予离婚

【房产怎么被卖了】

财产分割时发现,夫妻双方唯一财产已被低价变卖

刘某某还住在这套被低价卖出的房屋中

而当邱文锋律师认为这一场离婚案已经完结,只需等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事情一波接一波的来了。

7月29二审判决后,紧接着起诉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8月30日,赖春南去世。在邱律师去查询房屋状态信息时却发现,夫妻双方唯一的共同财产房子已于8月7日易主,“房屋所有权名字从赖春南变为同为‘赖’姓的赖倩茹。”

二审判决9天后共有财产就被一方变卖,这个赖倩茹到底是何人?

记者通过房屋登记上的电话打过去询问,接电话的是位女士,她告知记者“打错了,打错了。”她并不是赖倩茹,也不是认识赖春南,随后便挂断电话。

此外,邱律师发现,这套成都一环路以内的64.37平方米的房屋,卖价仅为41万元,每平方米只卖6369元,跟10月同小区16829元/平方米的参考价相去甚远。除了卖价低外,还令邱律师费解的是,女方一直居住在这房子里,房子却被卖掉了,“买家不看房,买到房屋之后,不入住也不收房,而且赖春南死后,灵堂也设在该房子内,如果是陌生买家,他不会介意吗?”而且赖春南儿女每逢7天就要到家中祭拜,也从没提过房子被变卖的事情,所以他有理由怀疑,该房屋是被恶意串通变卖,为的是转移财产。

而此时,等他回过神来,签字变卖人赖春南已去世,如何追回财产?谁当被告?这些都是摆在他面前的问题。

据了解,刘某某夫妻二人的房屋是在婚后1996年通过房改政策取得的,据刘介绍,当时双方均有房改资格,但只能选择在一方单位把工龄相加共同买房,最后双方选择在男方单位买房,基于此前夫妻共同房屋未强制登记双方名字,所以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刘某某说,男方及其子女便认为该房属于男方一个人。

据了解,刘某某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已在国外定居,回国时间很少,另外一个儿子也经常出差在外,不能常伴左右,刘某某说,“如果这个房子被卖了,真不知道我还能住哪里?”

据其儿子介绍,他知道房子已被变卖的真相后都不敢告诉母亲,”怕她受不了。“待母亲得知真相后,心里确实无法释怀,“一说起就开始掉眼泪,情绪很激动。”在他看来,房子已经不重要了,母亲年龄大,身体最重要,她实在是接受不了经营了30多年的婚姻,最后落得这样一个下场。“他们确实做得太过分了。”

各方说法

男方女儿:她对家庭没有贡献,房子确实是熟人买的

到底事情真相如何?红星新闻记者拨通了赖春南女儿赖明霞的电话,当即抛出女方家庭的质疑:“如果没有离婚,你父亲死后的房产就由刘某某继承,你们是否是想要即将拆迁的房子,所以才怂勇你父亲和刘某某离婚?”

赖明霞听后很生气:“这个人撒谎成性,已经恶到极处了。”她告诉记者,“正常的婚姻是双方的付出,如果长期经济、家务都是单方付出,这个婚姻能走的长吗?”

她告诉记者,刘某某在几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钱不拿,“早些年给的一点钱,都是为了让我爸把她女儿送出国,女儿送出国之后就没再给钱了……她甚至没有给我和弟弟买过一根纱。”

赖明霞说:“平时她在外面耍我们不会说什么,但在我爸病重的时候仍然在外面早出晚归的耍,根本就不管我爸死活,你觉得这还能叫人吗?”

听她倾诉完后,记者问:为何已经结婚30多年都没有提出离婚,现在才提?

赖明霞说,“(父亲)之前都忍了,(现在)也是没办法了,如果再这样下去,他就只有气死和累死。”对于离婚、卖房是否是父亲个人意见?赖明霞表示:“我们现在不说这个了,因为法院已经做出公正的裁决,是不是他本人的意愿,已经很一目了然了。”

记者继续问,那你知道那房子是你父亲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吗?赖明霞说,“他们结婚时住的房子是我妈和我爸住过的房子,后来因为房子拆迁,所以才搬到现在这个房子,搬到这个房子后,刚好遇到房改房,1996年我爸就买了。”“虽然这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房改房是事实,但买房的钱她一分没出,她也承认。”“你觉得这房子她有份儿吗?”

记者继续追问,那你知不知道你父亲的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我晓得。”7月29号才离婚,8月7号就把房子低于市场价卖了,这是为什么?“我爸没有办法啊,去年10月他突发脑梗,脑梗之后肯定知道要用大量的钱,但刘某某在几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钱不拿,我爸已经被榨干了,他看病要钱,他不卖房子能咋办?他不活了吗?“她继续说,“如果房子不低于市场价卖,(买家)要去看房子,像我们这种情况能卖脱吗?她(刘某某)就住在里面,肯定卖不脱!”

那购房者没有看过房子就买了吗?记者问,“人家以前看过。”那购房者是认识的人买的吗?“是啊,这肯定只有卖给熟人噻,你卖给外人卖得掉吗?外人要来看房子,你根本就无法进去,(因为)进去了就卖不脱。”

那买房的熟人买了房子之后,刘某某却还住在里面,你父亲死后,你们还在里面搭设灵堂,你父亲的遗像还挂在房间里面,买房人同意吗?对此,赖明霞没有直接回答:“这个我暂时不方便说。”她还告诉记者,“如果我说的你不信,你可以到院子里找一些老年人了解,他们最清楚。”

随后,记者也致电赖春南离婚官司代理律师兰艳,其表示,对于这场离婚官司,赖春南是全程参与诉讼的,对此也有相关资料可以到法院合法调取,但因为这是涉及公民自身私事,所以作为代理人,暂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邻居: 夫妻二人AA制,关系一般但不至于离婚

当天傍晚,红星新闻记者再次来到该小区,随机找几位居民询问情况,6位居民中有4位都认识赖春南,且知道他已去世,还知道他在去世前打了离婚官司。

据刘某某楼下一小卖部的大爷回忆,他们俩人大部分时间都是分开走的,“刘某经常吃了早饭就背个包出门了,赖春南一般就从小卖部旁边经过,去后面的干休所打麻将。”但具体他们关系如何,大爷表示还得问经常和他们接触的人。

胡婆婆与赖春南是同一个单位,她告诉记者,“之前夫妻两人关系一般,但不至于闹到离婚的地步。”据胡婆婆了解,他们虽结婚多年,“但两人的钱是AA制,各用各的。”平时赖春南管伙食,女方一个月给男方600元的伙食费。对于赖春南女儿说的刘某某早出晚归,胡婆婆也表示知道这个事。据邻居介绍,这是因为刘某某这两年在上一些打着保健幌子的课程,所以经常去听课,最后也被骗了钱。

小区一位周婆婆也知道他们家的纠纷,她告诉记者:“其实他们夫妻以前关系很好。”赖春南刚开始跟刘某某结婚时住院,都是她跑上跑下,送饭那些。“他们还经常去彩虹桥散步,我们都是一路去的。”

“那天他女儿来闹,要让她后妈滚,小区好多人都在说她,我就说,你爸爸尸骨都未寒,你来闹啥子?”

周婆婆说,虽是二婚,但也是扯了结婚证的,“要按照政策办啊。”“30多年开玩笑哦,养个娃娃都多高了。”

胡婆婆记忆中,他们夫妻也是最近几年才闹的。“院子里的人以前都还是很尊重赖春南,结果他要离婚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大家就觉得他没长脑筋,让儿女主宰了一切……现在人也死了,也死无对证了。”

跟赖春南同一单位的娄大爷告诉记者,他平时跟赖春南还比较熟,他说:“赖春南对自己的财产问题,可能早就有想法了,可能不会拿给他现在的老伴儿继承,要拿给他娃娃继承。”但娄大爷说,这只是他的分析,“但公正客观的说,他们两人的关系还是可以。”

据了解,针对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赖春南子女答辩称刘某某无权要求分割一事,刘方认为该答辩不能成立,将在开庭时指出其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要求追回被转移的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如果能证明恶意串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那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有无权分割呢?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表示:这是一个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刘某某和赖春南二人婚后通过房改政策所得,双方无其他约定,由于婚后夫妻任意一方的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登记在赖春南一人名下,实际上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尚未分割财产前,仍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财产。

该案赖春南以其名义擅自出卖给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刘某某能否追回的前提在于第三人赖倩茹是否为善意(有理由认为房屋出让方即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支付合理对价等)。若赖倩茹受让时主观上非善意,则可向赖倩茹主张权利。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放律师认为,目前本案房屋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果买受方属善意的情况下,房屋转让有效,女方只能向男方主张赔偿。

若能证明房屋买受方与出让方属恶意串通,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对方是否属于“恶意串通”,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法司法判例,结合本案情况,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形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买卖双方存在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买受方对卖方与刘某某之间纠纷知情,买受方“买房不看房”不符合常理等。

对上述情形都可以构成对其属于恶意串通的合理怀疑,但最终认定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综上,陈逢逢律师建议:为减少此类纠纷案件的发生,夫妻双方可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就特定财产另行达成权属归属协议,在不伤害夫妻感情的前提下,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若没有协议或特别约定,建议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财产属性登记为共同共有,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出现纠纷时对另一方会不利。

链接阅读

本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何赖春南一人就可以把房子卖掉?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房地产权属档案和房产证上都是一个人的名字,

买卖房屋时就以询问为主,“如果卖房者说不是夫妻共有,就可以办理。”办理房产过户只需本人带上房产证、身份证即可,如果有国土证还需带上国土证。

根据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信息,该工作人员怀疑,该房屋从房地产权属档案到房产证应该都是一个人的名字,“因为如果房地产权属档案有两人,买卖房屋就必须两人到场。”

他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很多,当年拆迁单位办房产证很多都是写的一个人的名字,“这按照《婚姻法》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按照《物权法》属于单独个人的财产。

他提醒大家,为了预防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夫妻共有房屋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可把另一个人的名字加上,如果房子已经售卖,则只能走法律程序。

延伸阅读:

婚后买房也不一定是共同财产!这些法律条文你都了解吗?

2018年5月9日讯,对于离婚分房子这件事,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房产也应该是夫妻俩人的,离婚时就该平均分割。可记者日前从西城法院了解到一些离婚分房的案例中发现,婚后取得的房产归属于一个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即便房产是婚后所得,房款何时支付、资金来源何方、取得房产时有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等,都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影响。

众所周知,买房子有个过程,从签订合同,支付钱款,到交房入住、办证确权,往往得经历一段时间。如果这个过程正好与结婚登记重合交叉,房子的归属就需要根据购房出资、产权登记、结婚节点等因素来考量,不一定结婚后得到产权的房子就是两个人的。

婚礼不是结婚登记 结婚时间以登记为准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规定大体是以结婚为节点来区分的,而由于地区风俗的原因,在有些地方,把婚礼仪式视为结婚的开始,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了一些法律理解上的误区。

出资时间资金来源 是判定共同房产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买房的钱是谁的?什么时候出资购买的?这是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两大核心要素。

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法官告诉记者,夫妻婚后对房产有共同出资行为,房产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中,父母资助购房或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后双方一起还贷等情况十分普遍,虽然增加了判定的复杂性,但仍有原则可循。

张爽法官介绍说,比如在父母资助的问题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无论是小夫妻结婚前,还是结婚后,都算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是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再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签订合同、付了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出资方一方名下的情况,其支付的首付款,一般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会根据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及其占房屋全部价款和贷款本息的比例乘以房屋现值,计算出共同还贷部分的房屋增值,再除以2,就是未得房方应获得了补偿。

 

来源:综合红星新闻、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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