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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宪”,全国人大和港澳办强硬发声

2019-11-19 17:28 编辑:TF003 来源:长安观察

5个多月来接连不断的大规模违法暴力行径,将香港推到了极度危险的境地。近日暴徒们的破坏愈发癫狂,严重践踏法治和社会秩序,越来越多的爱港人士不再沉默,站出来捍卫自己的家园。

然而这时,香港高院却作出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裁定——判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有关规例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决《禁止蒙面规例》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群情愤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日强硬发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同日,国务院港澳办表示,此举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从法理上来说,早在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从实践上看,香港街头及校园的极端暴力此起彼伏,特区政府引入的《紧急法》及《反蒙面法》有现实需要,同时根据政府制定说明及答辩状,亦符合比例原则。

禁止蒙面,世界各地都有先例可循,西方世界中的美国多个州、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及俄罗斯等地均已实行。如最近陷入“黄马甲”暴力示威的法国,明确规定在游行示威中“故意全部或部分遮挡面部、企图在破坏公共秩序后不被认出”的行为,将面临最高1年监禁和1.5万欧元的罚款。

至于所谓“限制自由”的说法,则完全是无稽之谈。《禁止蒙面规例》明确其他人士有特别需要戴口罩或蒙面,有特别豁免条款,打击对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传达的恰恰是违法必究的清晰讯息。

香港高院罔顾以上种种,判定特首无权引用紧急法止暴制乱,令蒙面法失效,释放的危险信号必须引起足够警惕。最直接的后果是,这段时间违反禁蒙面法被捕者将获释放,其他涉暴乱被告也会被取消相关罪名,警方、律政司又白忙。更深远的影响则是,这将给本已心怯气泄的暴乱者注入新的强心针,止暴制乱阻力剧增,乱局愈发难解,将香港推向更深的泥沼。

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是香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依法行政、严正执法、公正司法,三方共同尽职尽责。五个月来,港府和警方所承受压力及作出的努力有目共睹,香港司法界的表现则一言难尽。前有“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神操作”,现有《紧急法》与《反蒙面法》违宪判决之争,其在“三权合作”及承担维护法治责任方面的缺环与薄弱可见一斑。

在香港终审法院大楼的正门顶上,忒弥斯女神雕像手持天平与宝剑、蒙住眼睛,象征法律公平公正。

反观近期香港司法界的种种行径,犹如莫大讽刺,再次让人体会到其积弊之深。屡屡与香港整体利益背道而驰,原因何在?众说纷纭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症结是某些司法人士的立场选择偏差。据香港终审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目前3位常任法官中有一位外籍法官,近20位非常任法官中仅有两位中国法官。外籍法官充斥香港司法机构,已是不争的事实。即便是本土人士,大部分法律工作者也来自港大法律系或英国法学院,普遍秉持与西方一致的法治理念及价值观。

但必须予以严正提醒的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无论是行政长官、主要的官员、行政会议的成员、立法会议员、以及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这意味着,无论是外籍还是本地法官,就职时都必须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说得更直白些,只要在中国香港工作,就必须尊重“一国两制”的方针,即“一国”之下的“两制”。

试问,香港高院的“法官”有没有践行自己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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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安观察   撰文:田闻之

流程编辑 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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