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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物业费致电梯关停,62岁老人爬9层楼猝死,谁的责任?

2019-12-15 22:53 编辑:TF017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如今,城市中的小区住宅越建越高,电梯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尤其是对上了年纪、行动不便的老人来说。近日,广东阳春新世界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关停公用电梯。一名老人在爬楼梯时,突发疾病去世。

13日,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目前还在与家属协商中。老人的家属庄先生称,如不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将起诉该物业公司。目前,阳春市信访局和街道办已介入调查。

新华社记者 刘潺 摄

电梯关停,62岁老人爬九层楼后猝死

事情发生在12月9日下午,家住12层的老人爬楼梯至9层时晕倒,与其同行的7岁孙子向邻居求助。10多分钟后,医生赶到现场,发现电梯关停,于是从1楼爬楼梯到9楼。

老人家属认为电梯的关停,耽误老人最佳抢救时间。最终老人抢救无效死亡,终年62岁。

△家属提供的一份诊断证明书显示,老人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13日晚,庄先生的妻子刘女士称,她赶往现场时,医生已经在9楼楼梯间进行抢救。她表示,老人身体以前不是很好,“心脏有些问题,但一直坚持吃药,现在情况好很多”。

家属与物业协商 “若协商不了会起诉”

刘女士介绍,自己与老人、丈夫、孩子一家五口在该小区已居住近四年,从未欠缴过物业费。

小区物业公司原本为云兴物业,物业费按照每平方米0.8元的标准收取,但一年前该公司不再负责该小区的管理,新的物业公司为原监督物业公司的业委会人员成立。新物业公司增加收取停车费的要求,“摩托车位每月25元,小车位以小时计费”,小区内部分业主因认为收费不合理而拒绝缴纳

△电梯停用通知显示,电梯于12月9日中午前停用。

刘女士强调,即使由原业委会组建物业公司及新增加收费项目引发许多业主的不满,但她认为物业费用还是可以接受的,所以从未欠缴过物业费。

庄先生及刘女士认为,由于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导致电梯关停,错过了老人最佳抢救时间,物业及部分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庄先生表示,目前相关部门建议协商解决此事,“如果没有解决,肯定会起诉”

物业负责人:目前还在与家属协商中

据此前服务该小区的云兴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阳春新世界花园小区始开发于2012年,在2019年7月1日合同结束前,云兴物业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结束后,云兴物业撤离了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由阳春市思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替。

这究竟是谁的责任?

该消息一出,便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有网友无奈“吐槽”,在高层建筑,许多公共设备需要所有业主共同来维护,而物业费就相当于维护资金。遇到业主拖欠费用,物业只能采取“强硬”措施,如停水、停电、关电梯等,但这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正常缴费的业主。

网友 眺望普陀:死者家已经全额交了物业费,物业应该承担因延误引起的死亡后果。

网友 Maple:建议缴费刷卡乘电梯,没缴物业费乘不了电梯,彻底解决问题。

网友 流苏:小区的公共设施由业主共同享受,共同承担成本。这样的权责划分界限并不清晰,大家都想着利用,到了承担成本的时候,却总有部分人逃避。这种坏的示范效应带来恶性循环,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承担成本,这样就很容易出问题。

网友 席先生SZ:物业与业主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关系,部分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其实应该有更柔性的处理方式。

对此,你怎么看?

延伸阅读:

业主因电梯“惊魂”受到惊吓起诉物业 获赔6000余元

张某在乘坐小区电梯时,因电梯突然发生晃动致其受到惊吓,遂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7757.77元。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6120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4月16日13时30分许,张某乘坐小区的电梯从9层至1层,电梯运行至7层时突然发生晃动,后运行至1层。张某从电梯出来后,因身体不适,由某物业公司委托的电梯维保公司的工作人员陪同就诊。医院门诊的检查结果为:“电梯突然下掉致惊吓后心悸,无外伤,随诊。”后张某因心悸、间断胸闷等原因多次去往不同医院治疗,并出具多份病历。某物业公司也提交了2016年10月9日某特种设备检测所对涉案电梯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事发当时电梯内的监控录像。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合格”,且经法院确认,监控视频中无法看出电梯存在急速下降或坠落的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业公司虽在日常管理中疏于对电梯进行维护、维修、检验、保养,但在事发后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故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6120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认为某物业公司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划分责任比例不当。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了急速下坠,一审结论是在穷尽本案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依据客观事实并结合逻辑推理而得出的有效结论,应当认为还原了事实原状。故一审结合电梯晃动事实认为某物业公司应赔偿张某自2017年4月16日至4月24日期间在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所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是正确的。对于张某之后检查出的精神性疾病是否与本案中电梯故障存在因果关系未经鉴定,一审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确定的比例是妥当的。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澎湃新闻、广东新闻网、北京晚报等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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