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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加悲剧!重庆一男子坠楼砸死两名路人,警方证实

2019-12-25 10:33 编辑:TF010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昨晚(12月24日),一段“男子坠楼砸死两名路人”的视频引发关注,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时间视频消息,12月24日晚,一名男子在重庆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坠楼,砸倒两名过路行人。据现场视频显示,在一商场台阶处,有3人倒在地上,警察已在现场设置警戒。

对于此事,澎湃新闻24日晚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官方获悉,该事件系坠楼男子砸中两名路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渝碚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当晚告诉澎湃新闻,目前确认3人已身亡,相关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三名死者的身份正在核实。

网友评论

不少网友对这场悲剧感到痛心:一人跳楼身亡,还砸死两名路人,路人何其无辜?悲剧!

 

 

延伸阅读

此前,引人关注的“跳楼砸死祖孙案”12月初宣判。

2019年6月1日,家住小区C4幢的奶奶张容带着孙子小陈,如往常一样在小区道路上散步。当他们行至B1栋时,被从33楼跳下的侯某砸中。侯某、小陈当场死亡,张容受重伤,送医院抢救6天后治疗无效死亡。

12月初,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

侯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一直在随访就诊并服药,且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于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

据侯某父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侯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的可能。现侯某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以上事实可证实侯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从其跳楼的行为以及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侯某属于自杀。

侯某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某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某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并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某父母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

侯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张容丈夫因张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来源:综合@时间视频 澎湃新闻 网友评论

编辑:t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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