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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和村主任帮返乡人藏武汉车,被控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02-26 21:50 编辑:TF015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2月26日,最高检发布第三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批案例中包括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图文无关 资料图,新华社供图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今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

途中,梁某某及其家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家乐园大卖场、邢台市天一城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

从武汉返回内丘县某村后,刘某某咳嗽症状加剧,1月18日6时许,刘某某到本村村医诊所就诊,并邀请村医每日早晨到家中为其输液至1月23日。1月31日6时左右,刘某某出现咳嗽、胸闷症状,梁某某送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心病科就诊。2月4日晚,刘某某因病情加重转至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危重型”死亡。

据最高检通报,1月20日至23日,邢台市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明知其原工作单位及内丘县村镇等有关部门正在摸排调查的情况而故意隐瞒,特别是在1月31日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及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市、县两级医院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

有意思的是,除梁某某多次故意隐瞒其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他所在的村里村主任与村支书也一同帮他隐瞒情况,甚至授意他将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

犯罪嫌疑人任某军系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根据县、镇政府等部门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全面负责本村从湖北、武汉疫区返乡的人员摸排工作,在明知梁某某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从疫区武汉返乡的事实,同时通过微信告知村主任任某辉,让其通知梁某某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

犯罪嫌疑人任某辉系内丘县某村村主任,根据县、镇政府等部门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负责梁某某家片区是否有从疫区武汉返乡的排查职责。任某辉在明知梁某某及其家人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及其家人从疫区武汉返乡的事实,同时授意梁某某将其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

截止2月20日,与新冠肺炎患者刘某某接触的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及内丘县三地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同时致内丘县中医院、内丘县家乐园超市及内丘县五个村庄、四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邢台市桥东区魏某某口腔诊所、靓市区8号楼全部封闭。

2月6日,梁某某作为刘某某的密切接触者、任某辉作为刘某某的间接接触者,二人被隔离观察。2月7日因涉嫌犯罪,内丘县公安局对梁某某、任某辉等人立案侦查,内丘县检察院当日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提前介入,在邢台市检察院指导下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定性等提出引导意见,并经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对案件定性达成了一致意见。

2月10日,公安机关对梁某某、任某辉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继续对二人采取隔离措施。2月15日,对任某军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24日,任某辉被解除隔离。目前,梁某某仍在隔离观察中。

延伸阅读

男子隐瞒武汉往来情况,造成疫情隐患,被警方查处

前不久,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处置一起故意隐瞒武汉往来情况、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事件,对当事人王某予以警告、训诫。

经查,上街区朱寨社区村民王某,系货运司机。于2020年1月10日自许昌长葛至湖北武汉送货,1月12日返回上街区朱寨社区家中。

在前期对武汉来郑人员排查中,王某隐瞒了其武汉往来情况,造成了疫情隐患。1月30日警方在社区再次排查时得到信息,王某疑似隐瞒武汉往来情况,后经多方核实王某确有瞒报。

民警于1月31日上午前往王某家中,对其隐瞒不报武汉往来情况的行为予以警告、训诫,并告知若因隐瞒不报行为出现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非常后悔,做了口头悔过。相关部门对其武汉往来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登记、监测,并对本人和家人进行隔离观察,目前该户居民均无不适症状。

警方提醒:做好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隐瞒事实、恶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北晚评论

别再干隐瞒接触史的傻事了!谎报就能把病毒一并隐去?简直荒唐!

2月1日,广西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同一天,因为确诊后隐瞒病情接触人群,青海西宁男子苟某被警方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为何迫不及待地对已经确诊感染新型肺炎者立案侦查?据报道,薛某某到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青海确诊病例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回西宁后,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并且刻意隐瞒病情,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上述两例,都存在传播病毒的严重危险。隐瞒接触史就能把病毒一并隐去?岂止幼稚,简直荒唐!

疫情发生后,举国上下全力抗击,对有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者早隔离、早诊断,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一环。然而据媒体报道,与薛某某、苟某一样,故意隐瞒接触史者并不在少数,明明去了武汉却不承认,明明与其他已确诊病例有密切交往却一再掩盖,有的甚至已经被确诊还含糊其辞。侥幸心理害死人,隐瞒接触史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套用一些农村的硬核标语,隐瞒接触史者就是潜伏在人民群众中间的阶级敌人,是一颗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时炸弹。

隐瞒接触史,于情于理不通,于法于规不容。有无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隐瞒,无论自己有没有发病,也无论是否造成传染他人的严重后果,都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惩处隐瞒接触史者,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

法律是铁的,感情是热的。据了解,薛某某已被隔离收治,目前病情稳定。也就是说,不会因为被立案侦查而耽误治疗,但也不会因为要接受治疗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希望有疫区或重点人群接触史者,主动说明情况,自觉做好隔离,千万别成了害人害己后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背上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充分发动群众,并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隐瞒接触史的发现一个、惩处一个,坚决堵住隐瞒造成的疫情防控漏洞。

别再干隐瞒接触史的傻事了!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红星新闻、北京日报客户端、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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