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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遇盘查,8楼翻窗坠落身亡,家属索赔70万一二审均败诉

2020-06-11 14:23 编辑:TF010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面对执法,他竟选择从 8 楼翻窗逃走,结果坠落身亡。6月2日,市中院二审判决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不顾阻拦,从8楼翻窗坠亡

经审理查明,2017 年 7 月 17 日,魏某接受朱某(魏、朱二人已被判刑)的委托,作为承租人乙方,与醴陵市某假日酒店(以下简称假日酒店)签订了租赁合同,酒店将 8 楼的 17 间客房租给乙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该场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乙方应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但是,朱某却在租赁的客房里,以 " 中医理疗馆 "(已被查处)的名义,非法组织卖淫活动。

2018年2月7日,醴陵男子王强(化名)来到朱某经营的 " 中医理疗馆 " 嫖娼。随后,醴陵市公安机关对该 " 中医理疗馆 " 进行清查。民警敲门要求王强配合检查的过程中,王强强行打开隔离窗户,并翻越护栏。当时屋内的失足妇女见状,赶忙劝阻王强回来。可王强执意要逃走,结果从酒店 8 楼坠落至 4 楼。民警破门后,发现王强已经坠落,赶忙将他送往医院就医,但王强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一、二审均败诉

事后,王强的家属将酒店、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赔偿 70 万余元。王强的家属认为,朱某租赁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酒店将客房租给朱某从事卖淫活动,对其出租的房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有过错。

而酒店则认为,酒店已经按照有关要求,在酒店的窗户上设置了符合标准的必要防护措施。王强强行翻窗,其真实原因是为了逃避处罚,并非是酒店防护措施不到位。

醴陵市法院一审对王某家属的诉求,均不予支持。于是,王某的家属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王强家属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01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共14条。

 

 

来源:综合 株洲新闻网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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