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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好人”撑腰:好心救助不担责,“扶不扶”不再是两难选择

2020-06-15 14:23 编辑:TF024 来源:北京晚报

见义勇为本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助人救人者事后反遭索赔、追责,于是“看到有人摔倒究竟扶不扶”“遇到突发事件要不要出手相助”成为不少人心中的纠结。

民法典第184条为“好人”撑腰,无疑给善良的救助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老人摔倒“扶不扶”不再是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2017年9月,某地一位72岁老人张某前往药店买药时晕倒,药店老板孙某为老人实施了心肺复苏,并拨打了120,5分钟后老人苏醒。后经医院检查发现,老人在接受急救过程中双侧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同年10月,老人将施救者孙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经过两年的等待,孙某于2019年12月拿到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老人的诉请被驳回。

在朝阳法院法官助理肖扬看来,曾经一段时间,“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道,公众良知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忧。相比于有偿救助,自愿救助属于道德层面的自发行为,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试问谁还敢做好事?

于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中即加入了“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案即是在这种背景下作出的判决。孙某对张某的救助是在情势紧迫之下做出,且孙某受过专业训练,具有执业医师证,且施救造成的损害是必要施救强度导致而非故意伤害,故应免责。

肖扬认为,此次民法典总则编第184条将上述“好人条款”原文收录,即是法律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不但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却可能担责的顾虑,更是鼓励救人于危难,弘扬相互救助的价值观。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后,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法律鼓励大家伸出援助之手,但是却非盲目救助。”肖扬同时提醒,现代社会分工细化,专业壁垒日趋严格。实施救助行为稍有不慎,不仅不能救人于危难,甚至可能造成更大损害,成了“好心办坏事”。因此,鼓励救助,但不鼓励盲目救助,只有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才能免责。同时,如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明显故意侵权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流程编辑:TF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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