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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识别谨慎投资!湖南高院:一养老机构负责人非吸790万获刑

2020-06-29 17:12 编辑:TF023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6月29日,湖南高院在通报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情况时,披露了一起养老机构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典型案例。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莫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0万元,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772万余元。

湖南高院披露,2016年1月11日,王某某注册成立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15日,王某某注册成立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指派被告人莫某某担任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总监、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的所有事宜。

莫某某等人以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郴州市金银山庄等地投资建老人公寓投资为名,以年收益率9%至14%、派发红包等方式为诱饵,通过宣传投资购买白银卡、黄金卡、钻石卡、红钻卡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养生合同服务书等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照莫某某与王某某的约定,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的财务人员在莫某某的授意下,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的25%用于支付投资参与人的利息红包、公司员工工资提成后,余款全部转给王某某。

2018年12月份,该公司不能按期返本付息,莫某某等人于2018年12月逃匿。经司法审计,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湖南清泉山养老中心以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周某某等144名出借人签订了151份借款合同,向出借人融入资金7900000元,向部分出借人融入给予了现金红包92034元,其支付出借人利息84006元。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900000元人民币,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772396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院判决: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莫承东的违法所得十三万元及涉案的非法集资款发还被害人。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以投资建老人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集资的大多也为老年人,集资款项多为退休金、养老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用于非法集资,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该案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体现了法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的决心。

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非法集资受害群体广泛,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被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年人为主。因此每个人都要提高防范心理,投资时请选择正规理财渠道。

延展阅读:

非法集资套路多 防范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

● 目前,非法集资案例主要涉及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第二,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第三,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 非法集资违反的前置法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公众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了解该企业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法集资活动频繁发生。除了传统的线下非法集资,还出现了很多以P2P平台、交押金做线上任务赚外快等新形式,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那么,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形式?又会违反哪些法律?于公众而言,如果不慎遭遇非法集资,又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何快速识别和防范?

非法集资变化多样,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5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破获了一起以领养鳄鱼获取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约8915.9万元。

去年10月底,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南山派出所等单位陆续接到投资人报案称,深圳鳄鱼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鳄鱼宝”P2P平台发布公告,鳄鱼宝平台从2019年10月21日起关停,平台的充值、开标、提现等功能停止,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提现。

据悉,鳄鱼宝平台上线于2016年11月,以投资鳄鱼相关产品为主,具体操作方式是投资人以领养广东宏益鳄鱼产业有限公司鳄鱼的形式,在平台上进行投资,平台承诺保本付息。

这只是目前非法集资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李舸禛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嫌疑人往往打着股权认购的幌子,利用股权激励机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的分红收益,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

第二,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嫌疑人针对老百姓的投资心理,以个人借款等方式吸收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投资人寄希望于集中资金优势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而实际上嫌疑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把吸收的钱款投入其他P2P平台等高风险的投资领域,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血本无归。

第三,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在这一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表面上成立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际上并非希望通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获取利润,而是通过向投资者许诺到期回购商品或者寄存代售等方式承诺保本付息,利用投资者的获利心理,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郑宁看来,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演变,非法集资又出现了三个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成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中老年人容易受骗,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随机采访的公众更好奇的是,非法集资更容易将哪些人作为重点对象,遭遇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一般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对此,李舸禛说,非法集资活动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有投资意愿,且有闲置资金,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型投资模式又缺乏了解的群体。司法实践中,中老年人更容易被非法集资活动所迷惑。由于该部分群体一般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投资意愿,但是社会上的投资渠道又较为匮乏,加之该部分群体抗风险能力较低,不愿承受较高的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要么利率较低,要么风险较高,因此非法集资这种承诺保本付息的投资活动一定程度上就满足了这类群体的投资心理。

在郑宁看来,目前,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高发的领域包括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影视文化、批发零售、电子商务、房地产、交易场所、涉农合作组织、资源开发、养老服务、医疗健康、民办教育等行业。

“最容易上当受骗的多为留守老年人、打工族、在读大学生、退休人员等群体。”郑宁说,这些人大都有两个特点,一是手中有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二是人情社会存在民间借贷习俗,被害人对非法吸储者存在人身信赖,人们无论是遇到生活困难还是生产困境,首先想到的都是求助于亲朋好友周济渡过难关,若有了致富途径需要筹集资金,更是要“有福同享”,拉熟人入伙,熟人又找熟人,形成了层层直接、间接的人情网络。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澎湃新闻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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