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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贪污贿赂犯罪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占比超过80%

2020-07-21 11:25 编辑:TF015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最高检21日举行“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品质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据介绍,2018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其中2018年受理16092人,2019年受理24234人,同比上升50.6%。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8387人,决定不起诉954人。

经分析,案件总体上呈现四大特点。

首先,贪污贿赂犯罪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超过80%,所涉罪名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渎职侵权类犯罪占比10%左右,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其次,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我们这次发布的案例涉案人员级别在总体上也是因应这个特点。在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占80%以上。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动迁、惠民资金、专项补贴等资金密集、监管薄弱领域,且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增幅明显,蝇贪、蚁贪类案件占比较大,基层公职人员仍是腐败犯罪高发群体

而且,个别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影响十分恶劣。少数职务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疯狂敛财,不计后果,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有的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上亿元。其中既有小官大贪,也有高官巨贪。如最近开庭审理的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7.17亿元。这些案件影响恶劣,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

此外,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了一批案件。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国企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警示、教育和惩治作用,依法对30名逃匿、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追回违法所得5.56亿元,确保不让腐败犯罪分子经济上占到便宜。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把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纳入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与反腐败斗争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同时,严格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与效果;并且,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反腐败斗争合力;此外,大力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职务犯罪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最高检还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该案基本案情是: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将其中的240余万元,用于为本人及家人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其中的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后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华波涉案财产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

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二是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三是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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