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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这场吹风会信息量很大!

2020-07-31 15:59 编辑:TF015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民法典中有三编最具

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和中国特色

王利明介绍,民法典一共七编,这七编看起来各不相同,但实际上它有着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这七编就是按照保障私权这四个字,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结构。可以说,保障私权像一条主线,贯穿在整个现在民法典的七编里面。

在这七编里,实际上有三编是非常具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和中国特色,这就是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及不单独设立债法总则。全世界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没有一个国家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这是我们的重大创新,也是民法典最大的亮点。

其次是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全世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一个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我们把它第一次独立成编,全面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回应了风险时代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及对损害的预防。

还有合同编,也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在合同编里面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债法总则这样一个传统立法体系,我们是通过合同编来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而且这里面很多规则都彰显了时代性,也充分鼓励了交易,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可以说,我们中国的民法典应该说就是这三个特色的充分彰显。

对民法典的理解

要从国家治理角度充分展开

孙宪忠介绍,我们对民法典的理解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充分展开。民法典本身并不只是说在个人权利有所彰显,其担负的使命实际上更为重大,它要完成整个国家的治理。

比如说在物权部分,民法典对国家公共财产秩序的这样一个制度的保障,完善了国家经济基础方面的法律支撑,而且建立了一种清晰、明确、合法、有度的公共财产秩序。在人民群众集体的财产权利制度建设中,也彰显了社会主义基本理想,强调了成员权利,也强调了集体权利。

在整个国家投资方面,贯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的理念,由政府分级别的投资,然后企业享有法人物权,通过这种投资权和法人物权结构,使得我们国家整个公有制经济本身就实现了一种法律政策上的极大的优化,使得原来的公共资产的灰色空间甚至黑色空间得到极大抑制,完善了对公共财产秩序重大治理。

同时,物权编对民众创造财富所有权的保护也是作了很多丰富的规定。强调了对所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强调了我们国家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最重要的是,它使劳动者能够看到自己在法律上的成果,这样我们国家就有了源源不断的创造财富的动力。

民法典物权编关于交易安全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创新。建立交易安全的保障,一方面是为了让物权的变动,比如说像所有权处置的权利,能够真正由权利人享有,但是同时在权利享有过程中不至于损害他人,不损害交易安全。这样一个重要法律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它的思想性,也体现了它的技术性的逻辑。

在婚姻家庭制度里,民法典这次也有非常重大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大家都知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关于善良家风方面的要求,这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贯彻了这样一个精神。不论是在结婚方面、婚姻生活方面、在家庭制度方面、收养方面、父母子女方面等等各个方面都贯彻了善良家风方面的要求。

在继承制度方面,虽然这部分条文不是太多,但是也有很大的更新。比如说在我们国家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的情况下,而且出现了失独家庭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家庭的情况下,民法典想尽量扩大亲属赡养的范围,而法律上近亲属概念的范围又比较有限,因此我们还是想扩大一下亲属保护的范围,让老人能有所赡养,同时也让赡养老人的人在遗产取得上也能够有所报答。

总而言之,民法典在贯彻国家治理方面做了重大更新,相比以前的法律,有更新变化的条文大概有三百多个。

人格权独立成编

对保护百姓人格尊严意义重大

针对我国民法典为什么要强调人格权,单独制定一编的问题,王利明介绍说,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编,首先就是要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人格尊严,也就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的强烈需求。

第二是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我们现在处在互联网时代,也处在高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但是许多科技都可能有一个共同的负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威胁。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卖、非法窥视、非法偷拍等等这些行为都反映了我们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严厉地禁止非法偷拍、偷录、偷窥,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宾馆、房间,非法骚扰等等,就是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权利保护特别是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实际上就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完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存在一个重大的体系缺陷,就是重物轻人。民法调整的主要是两大关系,第一大关系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已经在分则里面表现为物权、合同债权。第二部分就是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其实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就是人格权,第二就是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在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里面,都分别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里面规定了。但是大陆法国家一直没有对人格权作出单独规定,在分则里面没有任何反映,这就是一个重大缺陷。所以我们的民法典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正好就是弥补了大陆法国家体系传统上存在的缺陷。

第四,这个独立成编也为我们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现在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网络侵权里面,可以说一半以上都是针对人格权的侵害。但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有关保护人格权的明确规则,比如说性骚扰,法律上没有一个标准。比如说隐私,我们甚至连什么叫隐私在法律上都没有规定,法官一直感到非常困扰的,就是处理这些大量人格权侵权案件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要为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提供具体的、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所以,独立成编对保护老百姓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意义非常重大。可以说,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怎么解决和回应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的方案、中国的经验。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

届满后如何续费?

对于社会关心的民法典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后的规定,孙宪忠表示,我国城市居民住房都是采取复合公寓,大家都住在一个楼里,不像国外采用单一住宅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我国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民众对房屋有所有权,但是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于是就出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问题。

孙宪忠提到,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在讨论阶段,就此问题就曾经引发过很大的讨论。在他看来,政府运营土地,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的私有土地的运营,应该从大的政治伦理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而且民众在购买房屋时,实际上土地使用权的地价已经出过了。最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被写入了物权法第149条。

但是实践中有的地方土地使用期限只有二十年,当时交钱也是按二十年交的,有的还有四十五年的,还有九十九年的。这就说明,这个期限的费用问题不完全一致。所以,在这次物权立法修正过程中,民法典的359条在原来物权法149条的基础上加了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孙宪忠说,民法典这么多的条文,有些问题还要进一步落实。下一步怎么做,可能需要国务院还有各地政府根据自己当时土地使用权最初创设时的具体情形,作出进一步的细致安排。“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我们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王利明进一步解释说,民法典359条是个非常重要的条款,首先它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即到期之后,不用再到政府办特别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了,真正强化了对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的保护,也真正使老百姓的财产形成了一个恒产恒心的机制,从而使老百姓敢大胆置业,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所以,这次民法典359条继续确定了这个规则。

关于收费问题,王利明表示,就其个人理解,首先不是说全免,但是也不能说像缴纳土地出让金那样重新交一遍,这个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太重。所以究竟什么样的方式更合理?如果当时已经交了七十年,现在是不是可以少交或者不交?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问题非常复杂。“现在的规定是留给特别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去制定详细配套的规定。”

民法典明确性骚扰标准

规定单位有防范义务

就民法典规定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在预防性骚扰上的职责以及没有尽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王利明介绍说,民法典1010条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意义重大。

这几年法院已经受理了性骚扰案件,但法官最困惑的问题是,找不到一个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的定义,也没有有关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性骚扰如果认定过宽,比如讲个黄色段子都当作性骚扰,可能会防碍人们的行为自由。如果认定得过窄,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所以,法律上明确性骚扰的标准,就涉及到了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以及怎么样准确地追究行为人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1010条第一款确定了三个认定标准,第一是实施了一种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可以是以文字的、图片的等等形式表现出来,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其次,它必须是指向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没有指特定的性别。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其次,1010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来防范性骚扰。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上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但是,发生了性骚扰之后,是不是说受害人就都有权利去告相关的单位,这些单位也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谁实施了这个行为,谁就要对他的行为负责。但这也不是说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要看这些单位是不是因为它们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真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这些都是法官在认定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应该考虑的一些基本因素,而不能简单地说单位没有建立一个投诉机制,不完善,就要赔偿。法律要求单位建立这个机制,目的是要起到防范作用,最终怎么认定责任,还是要根据过错来判断。

未来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毫无根据!

关于近日网上流传的“未来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不实消息,孙宪忠辟谣说,这个消息没有任何根据,关于子女继承遗产,尤其是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在民法典中没有设置任何障碍,或者有重大的变更。

王利明也认为,个别律师针对民法典在代位继承中增加了兄弟姐妹死亡的他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据此得出“将来独生子女可能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这个说法值得商榷。王利明介绍,虽然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扩大了兄弟姐妹,但是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没有变化。第一顺序还是父母、子女和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第一顺位存在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是第二顺位,还不能继承,所以不能使用代位继承。

“怎么能说独生子女就不能再继承呢?这个解释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他可能没有注意到法定继承的顺序。首先我们是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的,第一顺序不存在的时候,出现第二顺序,这时候才出现代位继承的问题。”王利明进一步解释说。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记者 张蕾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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