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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余万元 ,自称无罪判决后仍生活在遗憾中

2020-09-02 09:47 编辑:TF020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红星新闻记者从张玉环家属处获悉,9月2日上午,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共计2234.3129万元。

▲张玉环《国家赔偿申请书》

▲张玉环《国家赔偿申请书》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8月4日下午,江西省高院对27年前张玉环故意杀童一案再审改判,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杀死两名儿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对张玉环定罪,依法改判其无罪。

8月4日下午6时38分,被羁押了9778天的张玉环回到了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家村的老家。

▲张玉环回家

张玉环的悲剧始于1993年的10月。村里两名失踪的男童被发现浮尸于当地的一个小水库中。两天后,时年26年的村民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1995年1月,南昌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缓,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6年后的2001年,南昌市中院再次判处张玉环死缓。张玉环本人坚决否认杀人,称在刑讯逼供之下作出有罪供述。

经多年申诉后,2019年3月,江西省高院决定对张玉环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再审。2020年7月9日,该案在江西省高院开庭再审;8月4日,张玉环被无罪释放。

江西省高院在判决书中称,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杀人,而张玉环本人的有罪供述亦缺乏稳定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9月2日上午,张玉环在家人及律师陪同下,前往江西省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余万元、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余万元、近27年来伸冤合理支出(家属申诉控告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资料费、误工费等)100万元,共计2234余万元。

此外,张玉环还提出,要求江西省高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错案导致张玉环顶着‘杀人犯’的罪名,家人也背负‘杀人犯家属’的骂名,受尽屈辱和歧视。27年来,父亲去世、母亲白发,无法尽侍奉双亲之孝;妻子重病改嫁,不能尽夫妻之义;蒙冤时,两个儿子才3、4岁,错过孩子们的成长,无法弥补人父之责。”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称,无罪判决后,他仍生活在无边的恐惧、遗憾之中,每日噩梦交替,精神上遭受了巨大刺激和折磨。

张玉环还说,这一纸迟到27年的无罪判决,对他和家人而言,是回归本就属于一家人正常生活的一个起步,而不是终点,“多年身陷囹圄,一朝出狱,亟待修复的不仅是废弃的旧屋、缺失的亲情以及对全新世界的认知,还要通过漫长的时间、大量的精力和充足的物质基础,来恢复自己萎缩的社会劳动能力,抚平内心所遭受的创伤。”

“希望在无辜蒙冤27年、无罪‘重生’后的生活,能过得不再坎坷、顺利一些。”张玉环说。

此前报道:

“张玉环杀人案”26年后再审改判无罪,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玉环提出申诉,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20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亦未得到在案物证的印证,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宣告张玉环无罪。

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代表该院向张玉环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相关新闻:

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案宣判后,审判长田甘霖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本案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2、依法再审改判张玉环案有何重要意义?

本案不属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形,而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进行的改判。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纠正冤错案件的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是司法的进步。再审改判张玉环无罪,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3、本案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后,将如何处理国家赔偿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宣告张玉环无罪后,已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如张玉环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将依法审理并尽快作出决定。

4、本次庭审中有没有启动“排非”程序?为什么?

再审审理中,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以张玉环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庭前会议中,就是否启动排非程序,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均表示服从合议庭的决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和材料不充分,决定不启动排非程序,并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再审开庭时,合议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告知了不启动排非程序决定及理由。但就张玉环有罪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合议庭多次充分听取了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原标题: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余万元#:无罪判决后,仍生活在恐惧、遗憾中)

来源:综合红星新闻 人民日报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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