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新视觉 > 专栏 > 人与法

5岁女童输血感染艾滋病毒事件追踪:无过错输血受害人难索赔

2015-03-18 10:51 编辑:TF000 来源:网络

2015年3月18日讯,近期,“5岁女童感染艾滋病”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实际上,医疗纠纷中出现的“无过错输血”案件类型并不鲜见。海淀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对于此类损害的救济途径,人们往往局限于侵权责任法领域,却忽视了保险法及社会救助法领域。事实上,类似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法域的相互衔接与并举才能实现。

44

医事法中,无过错输血,也称无过错输血感染,主要是指患者自身并无过错,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亦系依法依规完成采供血及输血操作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使用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然患上了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的情形。

焦点事件

8月女婴手术输血后确诊艾滋病 调查属“意外”

此事源于2010年一次手术。刚出生8个月的女童毛毛在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接受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手术后她一直发烧,2014年再次到协和医院治疗,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后确诊为艾滋病。

事后,福建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调查,认为供血的福建省血液中心和实施手术的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福建省卫计委医政处处长称,患儿在手术治疗期间,曾先后输注过8位献血者的血液。经查,确认其中一位陈姓献血者目前检测HIV抗体为阳性。该献血者曾于2010年3月无偿献血,当时血液检测结果合格,此后未再献血,在此次调查前并不知晓自己已感染HIV。

综合考虑患儿父母HIV抗体检查阴性的结果,调查组专家认为,毛毛因输注“窗口期”血液而感染HIV的可能性极大,可能属于一起医疗意外,呼吁通过救助、保险、基金等多种方式对女孩进行救助。福建省卫计委要求福建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对患儿给予“人道主义”救助,相信女童及其家庭能获妥善补偿。

法律现状

无过错输血 侵权责任法领域难找赔偿依据

医事法中,无过错输血,也称无过错输血感染,主要是指患者自身并无过错,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亦系依法依规完成采供血及输血操作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使用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然患上了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的情形。无过错输血案件中致害的原因,大多都是因为“窗口期”感染所致。目前,存在窗口期的病毒不只是艾滋病毒,常见的还有乙肝、丙肝、梅毒等多种病毒。

但据陈昶屹法官介绍,窗口期检测属于人类医疗水平的局限,在侵权责任法上不属于具有可非难性的过错范畴。对于无过错输血情形,我国的医事特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该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来救济受害者的损害,赔偿的最终依据限于过错行为及无过错的法定行为,而无过错输血既不属于过错行为类型,也不属于法定的无过错行为类型,因而在侵权责任法领域难以找到‘赔偿’的法律依据。”陈昶屹法官说,当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规定了损失分担的基本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是,这种损失分担对损害的救济是有局限性的,而且能否适用于医疗损害领域在学术界及实务界尚存争议。“另外从条文的文意解释上看,既然是‘分担’,就不可能是全部由一方承担,而且还要考虑实际情况及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所以,《侵权责任法》中分担原则对无过错输血的救济是一条可选择路径,但并不是一条‘赔偿’路径或充分救济的路径。《侵权责任法》无法承受无过错输血救济之重。”

法官建议

建立补偿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医强险”制度

“无过错输血”案件中,一边是尚未攻克的医学难题及无过错的合规操作,另一边是无辜的输血感染者及遭受损害的整个家庭。虽然通过窗口期血液途径感染的各类传染疾病属小概率事件,但几十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对被不幸砸中的患者及家庭,却是百分之百的巨大灾难。

陈昶屹法官认为,虽然不能通过侵权责任法去“制裁”无过错输血行为人,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但从风险分担与保障的制度安排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从2006年起,保险业在我国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之后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但尚未达到全行业及全国覆盖的程度。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医疗责任险并不是每个医疗机构强制参加的险种,一般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自愿参加,且承保范围主要限于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

因此,对于无过错输血这类不属于执业过失的损害,医疗责任险一般不予赔偿。

当然,目前我国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附加条款业务,若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可通过购买附加医疗意外责任险而承保医疗意外,类似“无过错输血”这样的无过错损害便能获保险赔偿。不过,开展附加条款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相对较高,很多医院不愿选择此类业务,所以无法有效地覆盖所有遭受“无过错输血”感染损害的患者。

陈昶屹法官建议:“目前,我国在交通事故风险保障领域建立了无过错补偿的‘交强险’制度,我们可尝试在医疗领域,针对包括‘无过错输血’在内的特定医疗意外类型,建立补偿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医强险’制度。建立这一制度并无需新起炉灶,也不需要无限扩大承保无过错损害的范围,仅需对现行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业务进行修正完善,并通过立法要求从事此类风险业务的医疗机构参加强制,以体现法律对生命的关怀与尊重。”

设立医疗风险救助基金 补偿救助受害人

此外,陈昶屹法官认为,还可通过《社会救助法》进行进一步的救济。虽然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尚未正式出台,但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此类案件患者及家庭获得专项救助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各地方政府后续制定“实施细则”时,在医疗领域设立“无过错医疗风险社会救助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类似于交通领域救助受害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国家通过经常性预算和财政性拨款等依法筹集的专门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的社会专项基金。参照2009年10月30日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经验,“无过错医疗风险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也可按照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省级政府负责设立救助基金。

参照上述办法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六条规定的部分经验,救助基金的来源可包括:医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给予的医强险营业税的财政补助、未缴纳医强险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等。

救助对象虽然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但应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如遭受“无过错输血”损害而补偿不足的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就医疗救助方式而言,可通过一次性补偿或定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补偿救助,但应以定期补偿为原则,以一次性补偿为例外。法谚云:“补偿不是中六合彩。”补偿原则是救急不救穷,如果一次性补偿获得较大金额,有时反而会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感染患者的疾病治疗。

具体而言,对上述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专项基金定额补贴;对上述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专项基金定额补助。

关于医疗救助标准,一般由省级立法部门在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下,确定一次性补偿数额标准及定期补偿救助的原则标准。对于定期补偿救助的数额标准,可授权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每年确定并公布。

此外,设立此类医疗救助基金,还需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确保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基金之间的无缝对接上,“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高效便捷地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

来源:北京晚报/林靖

相关阅读

北晚新视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takefoto@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