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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遗嘱缘何丢了遗产? 立遗嘱是个技术活儿万万不能想当然

2017-08-29 11:47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8月29日讯,近几年,由于老百姓临终计划意识的萌发、财产的迅速增值,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的情况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遗嘱继承官司也呈逐年递增之势。

记者日前从西城法院的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常见的遗嘱问题,很多当事人手持老人的遗嘱,以为“胜券在握”,却没有得到全部遗产,大多都是因为立遗嘱人没有谨慎选择遗嘱类型,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使遗嘱有瑕疵未被采信。可见,写份遗嘱绝对是个技术活儿,如果不能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很容易写了遗嘱却实现不了遗愿。

视频遗嘱有噪音未被采信

陈老先生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女儿陈女士长年定居加拿大。2010年,陈老先生突然中风,此后腿脚不便,搬到了敬老院。2014年12月,陈老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女士在回国办理父亲丧事时,突然有一名周姓女子自称是陈老先生的老伴。

这个比陈女士年龄还小的“后妈”其实是陈先生生前在敬老院的护工。周女士称,二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陈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他个人购买的房产留给周女士一个人继承,还拿出了手机视频作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女士无法接受,周女士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房子。

法官说法: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异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周女士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陈老先生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三段视频文件形式存于周女士手机中,没有存储于光盘等载体。周女士虽表示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异,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陈老先生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女士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打印遗嘱图省事反成“两不像”

周老爷子的老伴于2000年去世,第二年,周老爷子便又续弦,和李女士结婚。2008年,周老爷子突然中风,卧床五年后去世。

正当一家人商议操办后事时,李女士突然拿出了周老爷子所立遗嘱,声称周老爷子在病重期间,曾请自己生前同事奚女士带着电脑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记录后,打印出来一份遗嘱,并由其最终签字确认。遗嘱内容为周老爷子将名下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屋留给李女士继承。

对于这个继母,几个子女本就心存芥蒂,看到她又拿出周老爷子的遗嘱,子女们更是搓火,对遗嘱从真实性到形式上都不认可。协商未果后,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对于这份遗嘱的订立过程,见证人奚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这份打印遗嘱是她到医院根据周老爷子的意思先记录到电脑上,之后回家打印出来的。第二天,她把打印件拿到医院由周老爷子在底下空白处签字确认,奚女士并未签字。

法官说法: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内容,而代书遗嘱需要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都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但周老爷子的这份打印遗嘱可以说是个“两不像”遗嘱,说它是自书遗嘱吧,并非遗嘱人自己书写,说它是代书遗嘱吧,代书人和见证人也没签字。因此,法院没有认可这份遗嘱,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房屋。

法官表示,近几年很多遗嘱继承案件中开始出现打印遗嘱。打印虽然比文字书写更省事,但却突破了现有继承法的遗嘱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认定一般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去考量。因此,在立打印遗嘱时还需要积极取证,能够证明确实是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由遗嘱人自己签字确认的,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者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有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使打印遗嘱有效。

公证遗嘱因老人痴呆“作废”

翟老先生和原配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发妻去世两年后,翟老先生和张女士结婚。二人虽是半路夫妻,但也非常恩爱。2013年,翟老先生去世,两年后张女士突然拿出丈夫于2005年2月在公证处订立的公证遗嘱,遗嘱上写明,位于石景山的一套房屋中属于翟老先生的份额留给张女士继承。因与继子女协商未果,张女士起诉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张女士本以为手握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志在必得,但诉讼中,翟老先生的子女申请法院调取了父亲立遗嘱前三年在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并根据相应病案材料申请对翟老先生2005年2月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定医院鉴定认定,翟老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官说法: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张女士虽然提交了翟老先生立的公证遗嘱,但鉴定结论显示,翟老先生的行为能力在立遗嘱时已经不可逆转地受到限制,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翟老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介绍说,虽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加上年老体弱的原因,表达稍慢有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但就医学视角为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好转治愈,只能延缓发展,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患有这些疾病的遗嘱人也应当予以重视,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前往公证处。

2月内没接受遗赠 孙子“丢”了房产

黄先生自小和爷爷奶奶生活,参加工作后由于没有房子,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2010年3月两位老人在黄先生父母陪同下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黄先生继承。

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后,黄先生从父亲手中得到了老人遗留的公证遗嘱,但由于他一直住着房子,也就没放在心上。2016年9月,黄先生准备结婚,想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需要办过户手续,房管局表示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黄先生找到姑姑、叔叔商议,但姑姑叔叔认为黄先生没在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嘱已经失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法官说法: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顺序继承人,祖父母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应当属于遗赠。遗赠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遗赠无效。

此案中,黄先生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不久就从其父亲处看到了公证遗嘱,但直至起诉时已近2年。期间,黄先生没有向其父母和叔叔姑姑做出过任何接受的表示,也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或者起诉。法院无法认定黄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自动失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表示,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像黄先生这样耽误接受遗赠导致无效的例子。为了提醒受遗赠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须在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人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做出明确接受表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最妥善的途径就是以公证的形式做出明确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起诉。

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 不注意遗嘱形式难了遗愿

根据西城法院的调研梳理,除了前文中提到的一些立遗嘱的失误之外,还有一些情况值得遗嘱人注意。

有的当事人在世时留口头遗嘱,殊不知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件;有的代书遗嘱因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继承人的朋友、同事导致无效;有的老人文化程度不高,自己写了份遗嘱,但哪个遗产给哪个子女都言辞含糊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有的老夫妇俩立共同遗嘱,却因为一方不识字,只有另一方签字无法获得认可……这些遗嘱无效的案例充分暴露了当事人立遗嘱不注意形式要件的问题。

法官告诉记者,遗嘱继承纠纷类案件一般涉案财产价值较大、遗产分配方案与法定继承均等份额差别大、双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争议大,导致当事人之间情绪对抗、矛盾尖锐。如果再出现订立遗嘱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遗嘱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等情形,此类案件的审理将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避免身后事的纠纷,法官提示公众,在订立遗嘱时,一是要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遗嘱所能处分的只能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确权、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就各自份额分别订立遗嘱。对遗产房屋的具体坐落,权属登记应当在遗嘱中以公认和客观的语言予以表述。
二是重视行为能力。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

三是妥善选择并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视频遗嘱应确保科学合理的录制设备和环境,视频质量和连贯性,见证人的见证,视频文件的导出保存和妥善封存均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打印遗嘱应尽量自己打印自己签署并合理留存客观证据,佐证打印遗嘱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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