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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无中生有”构成犯罪

2018-09-27 15:51 编辑:TF2018 来源:北京晚报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该《解释》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资料图  制图:宋溪

虚假诉讼罪针对“无中生有”行为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武器惩罚虚假诉讼犯罪人仍然存在一定困难,迫切需要出台配套司法解释。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关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如何界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指出,《解释》明确,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

如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分单方欺诈和恶意串通

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

该负责人表示,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之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此外,民事执行程序亦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同样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均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此外,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关于管辖问题,《解释》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确保此类案件公正审理。

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惩治虚假诉讼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与此同时,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

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目的,造成了恶劣影响。

此次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于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由于虚假诉讼罪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因此根据规定,对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对2015年11月1日之后发生的,如在《解释》施行前已办结,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在《解释》施行前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应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编辑:TF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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