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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签“培训贷”找工作可能被骗?法官:各种“借贷”缺乏监管

2019-01-09 14:06 编辑:TF020 来源:北京日报

毕业求职,“培训贷”盯上毕业生。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法官提醒毕业生,要谨慎选择“培训贷”。

新华社资料图

2016年,小张自河北某大专院校毕业,来京应聘求职。几个月下来,因所学专业与大多数招聘要求不对口,小张的工作一直没有着落。正在着急之时,小张的老乡介绍说,有个培训IT软件师的科技公司,可先通过贷款支付学费进行岗前培训,此后公司保证推荐就业。

小张到该科技公司了解情况,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定向培养岗前实训协议》,内容为小张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前端工程师职业技术实训”课程,费用为18800元,通过实训后公司推荐工作,并保证月薪在5000到9000元之间;该协议另约定,小张自愿选择分期借款方式交付学习费用,并选择套餐为(6+18),即前6个月费用由该公司支付,后18个月的费用由小张负责支付。

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小张通过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签字办理了《教育产品分期购服务申请表》,上面记载了小张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居住地址、指定还款的银行卡账号等信息,根据该申请表,小张个人需偿还的本息共计23877.54元;小张另签订了《教育分期贷款三方协议》,贷款人为某信托公司,借款人为小张,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为中介方,主要内容为小张授权深圳公司代其接受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贷款人向该深圳公司指定的贷款接收账户划付贷款即视为贷款发放成功,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同时,授权该深圳公司为借款人代为接收贷款,代借款人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课程价款,作为借款人购买培训课程应支付的部分对价。

此后,科技公司安排小张至海淀区某一培训场所上课,此后培训点变更至朝阳区某一创业园。小张起诉时称,科技公司安排正常上课至2016年7月底,此后课程授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但培训场所还能见到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9月底,工作人员全部撤离,从此失去联系。

然而,小张还身背贷款。他认为,自己没有学到IT技能却身背贷款,是两家公司相互串通,虚构培训和推荐就业的事实,诈骗其贷款。小张和9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同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或为大四在校学生,或为刚毕业的大学生。

诉讼中,法官实地查访,科技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也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小张的申请下,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该公司送达了应诉手续。开庭之日,金融服务公司到庭应诉,其提交了与科技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分期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金融公司对有意从科技公司购买教育培训课程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教育培训分期贷款等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与该金融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小张未提交证据证明科技公司与金融公司之间恶意串通骗取其培训费,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指出,科技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培训及安排工作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小张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

法官:各种“贷”缺乏监管

近两年,因校园贷引发的负面事件时有发生。2016年4月,教育部和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出手整顿校园贷市场。2017年6月,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

“培训贷”关系更复杂——其中包含培训关系、中介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等。本案中,科技公司针对IT工程师培训,与实习、推荐就业相关连,但招生时并不要求学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基础,学员也多为在校大学生或刚毕业急于求职的学生,另外,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得向全国招生,甚至仅含教育咨询的内容,但依然进行了工商登记并全国招生,最终跑路逃避责任,而让学员背上1到3万元不等的债务。

法院提出,目前,缺乏对各种“贷款”的规范,另一方面,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也非常混乱。

法官也建议学生,尤其是刚走出校门的学生或学生家长,可通过人才市场或定期举办的正规招聘会等渠道求职,不要盲目选择“培训贷”。在签订此类岗前实训合同和贷款合同时,一定要对培训机构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知识基础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同时还应时刻关注培训机构经营状况,有损失时尽早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高健

通讯员:胡喜辉

流程编辑:TF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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