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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内受伤怎么办?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须合理维权

2019-03-12 10:44 编辑:TF003 来源:北京晚报

在公共场所进行就餐、住宿、娱乐活动等受到损害,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组织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今天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也有部分消费者近日被法院驳回诉求,因此维权时亦需注意以下事项。

王金辉制图

游客违规进绿地摔伤自身不当致败诉

魏先生一家近日在公园游玩时,走累了没找到空座位,见有人坐在绿地里的景观石上休息,他便也进入绿地区域,却在前往景观石的途中摔倒受伤致骨折。魏先生认为自己被景观石前面的绳索绊倒,公园不该在此设置绳索,但对自己被绳索绊倒的事实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

在公园绿地被绊倒摔伤,公园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院认为,一般而言,公园确有排除道路上安全风险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游客未以合理、恰当的方式游园,没遵守公园规定,擅自闯入绿地区域而受伤,在无证据证明公园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公园担责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了魏先生的诉求。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的张慧聪法官认为,其中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意味着只要在公共场所受到损害,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组织方就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某些特殊情境中,消费者没有规范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场所的规定,在非合理时间、空间受损,需要自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被野蜂蛰伤索赔超出公园管理能力

赵先生近日在山林公园游玩后下山途中,被一只野蜂蛰伤,在公园协助下送医,但抢救无效死亡。赵先生的家人遂起诉,认为公园提示不到位,应急药品不完备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外来野生动物伤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组织方该担责吗?法院认为公园设有安全提示,安排安保人员巡逻,也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到场疏散人群、协助急救,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赵先生家人的诉求。

张慧聪法官解释,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组织方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其管理行为是否阻却了潜在危险发生的可能。但该潜在危险应该是其有能力预见、并有能力采取管理措施阻却危险。野蜂带来的潜在危险明显超过公园管理能力,被野蜂蛰伤事件发生频率较低,要求公园随时配备对症药品也超出了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消费者被他人打伤商场承担补充责任

在商场购书时,王先生与郑先生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王先生受伤。王先生认为郑先生伤害其权益,事故发生在商场出口附近,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将郑先生和商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第三方侵权介入情况下,商场该担责吗?法院认为,事发时录像显示:双方因琐事产生口角,未能理性克制情绪,郑先生做出推搡等动作,致双方升级为肢体冲突。其间王先生多次主动攻击,郑先生无明显攻击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王先生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郑先生负30%的次要责任。而商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事发全程无工作人员劝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酌定其在郑先生无力承担赔偿债务的情况下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张慧聪法官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第三方侵权情况下,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组织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只需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编辑 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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