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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发布首审责任制典型案件,强奸女学生判刑后法官建议民事诉讼

2019-05-10 11:31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昨天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发布“首审责任制”典型案件。

本报记者了解到,该院未审庭的员额法官自动成为初次在该庭立案审理案件的“首审法官”。未审庭还将首审案件中所涉未成年人登记造册,日后如有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权益案,无论刑事或民事案件,均由首审法官负责到底。“首审责任制”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行以来便于法官高效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十年九次后续诉讼 首审法官快审快判督促履行

小邓没想到,自己偶然一次在小学里摔断门牙,这十年来竟要先后9次后续诉讼。

事发于2008年6月,7岁的小学生小邓做完值日跑回教室途中,不慎在走廊坡道处摔倒,致左上门牙牙冠折断。后因赔偿问题,小邓父母与学校发生纠纷。法院认定,校方应在其监护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恒牙脱落后最佳治疗方案是种牙,而小邓处于成长发育期间,只能待成年后,头面部生长定型后,才能实施种牙治疗。小邓每年去医院复查牙齿,因此产生后续医疗费、交通费等。这十余年来,小邓累计提起9次后续诉讼,每次主张的损失金额仅几百元,主要是为了延续诉讼时效,并为成年后主张最终治疗损失时提供证据。

法官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受伤时间与最终治疗时间相距过长,医疗机构和司法鉴定机关都难以明确预估数年后的后续治疗费用,所以原告想一次诉讼中解决后续治疗费,往往难获支持。为延续诉讼时效、为后续治疗与侵权事故的关联性搜集证据,小邓及其父母只得每年起诉,被告也要年年应诉。像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

该院未审庭实行“首审责任制”以来,小邓起诉该校案均由同一位法官负责。考虑到此案特殊情况,法官每次受理案件后都及时安排开庭,庭审后立即出具判决,判决生效后督促学校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因立案、开庭、宣判、开生效证明、申请执行等多次往返法院的诉累。

抚养费纠纷持续诉讼 同一法官查明案情

小施父母四年前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小施的抚养权归母亲刘女士,施先生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9000元,且不因收入减少而变化,至小施24周岁;女儿小童的抚养权归施先生,施先生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用。但从前年8月起,施先生拒付儿子抚养费,小施遂将父亲告到法院。但施先生解释,离婚时是为了能复婚,才同意付那么多抚养费;离婚后他曾离职,收入有限,且需独立抚养女儿,所以无法付儿子抚养费。

法院认为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不过约定抚养费付到小施24周岁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遂判决施先生月付儿子抚养费9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之后的抚养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解决。

首案审结支持小施的诉求后,施先生随即以刘女士从未支付女儿抚养费、多次阻拦他探视儿子等为由,起诉要求免除儿子的抚养费;同时,他以小童的名义起诉要求前妻月付女儿抚养费9000元。

案件交由同一法官审理,便于查明案情。法院很快查明,小童读小学三年级,每月学校餐费320余元、吃穿住行2000至3000元、就医费用600至700元,每学期书本费1000元左右,每年辅导班费1万多元。刘女士税后年收入7.5万元。施先生表示每月税后收入2.4万余元,还房贷1.2万余元,付儿子抚养费9000元。法官经询问和调解,还发现施先生拒付抚养费的真正原因是“前妻再婚,复婚幻想破灭”。

法官认为,小童要求母亲付抚养费的理由正当,根据小童实际生活需求,考虑刘女士的负担能力,结合北京市实际生活水平,判决刘女士月付女儿抚养费1800元到其年满18周岁。经法官主持调解,最后施先生撤回了要求免除儿子抚养费的起诉。

另一案中,原告何女士称前夫张先生没按前案调解约定让她探望孩子,而孩子多次表达想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愿望,她现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张先生则否认阻挠前妻探望孩子,反称前妻在非法定时间强行接走孩子长时间不送回,她还为了能得到孩子抚养权,一味迎合孩子进行畸形教育,罔顾孩子的学业和身心健康,因此他不同意前妻抚养孩子。

首审法官经过初次案件的审理和后续案件的询问,了解到双方对孩子的教育各有偏颇,并因探望、抚养权问题屡次起诉。法官发现只有改善双方的沟通方式才能有效避免纷争,遂将此案委托社会观护,通过观护员通过实地考察、与孩子及张先生父母谈话、与双方沟通等,了解到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意愿。法官建议双方均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处理孩子的问题,而不能仅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更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对方的合法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经过3个月的调和,双方终明白各自不足,做出让步,并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何女士在尊重张某监护权、遇事冷静协商的基础上,每月探望孩子4次,每次24小时,张先生予以保障;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双方应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强奸猥亵女学生判刑后 首审法官建议民事诉讼

8岁女孩小索参加美术培训班,培训机构员工徐某利用小索课后等家长的间隙,连续3天将小索带到空房间里,用手机给她播放淫秽视频并猥亵。小索告诉父亲后,其父随即报警。海淀法院以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之后,小索起诉文化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并返还学费1000元。

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员工利用课后间隙猥亵幼童,造成其出现多种创伤后应激反应,需接受心理治疗。刑案审理期间,小索的监护人还表示,帮孩子恢复正常生活的过程中,自身也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徐某虽受到刑罚,但无法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民事诉讼中,首审法官向培训机构释明行为人身份、犯罪时间、手段及行为,并介绍被害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培训机构向小索及监护人致歉,并在法官主持下,与小索达成调解协议,当庭一次性赔偿了4万元。

另一中学数学老师邹某受雇,成为该校17岁高中女生小王的家教老师,却利用辅导功课且小王家或自家中无人之机,强行与小王发生性关系或猥亵,后被小王家中监控拍下。海淀法院认为,邹某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同时,禁止邹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5年。

刑案审理过程中,首审法官发现邹某作为职业教师,明知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仍违规收取高额补课费,单独为在校生补课。他不仅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还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侵犯了被害未成年人家庭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监护人提出希望追索补习费时,首审法官明确建议其在刑案结案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合同纠纷。之后,小王父亲起诉邹某夫妻,要求解除辅导合同并返还补课费16万元。

法官了解到,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收费600至700元,在小王家补课时另收50元。由于首审法官全面掌握邹某为被害人补习过程中所犯罪行,故在后续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明确判断双方陈述的真实性,缩短了法庭调查、取证时间,减少了诉讼对涉诉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二次伤害。

最终法院认为,邹某补习期间违约,长期性侵小王,导致教育目的无法实现,而这些补习费均用于邹某夫妻日常生活,法官遂判决解除合同,邹某夫妻共同全额返费16万元。

海淀法院表示,“首审责任制”以来,法官对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关系、教育环境、人际交往等个人及家庭情况更好地了解与调查,主动发现案件中的危险点、风险点,并及时干预、妥善处理,从而减少诉讼环节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影响,提高了审判质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院供图

 

 

来源:北京晚报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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