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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将房留给女儿却未守约!女儿诉至法院,母亲继父被索赔一千万

2019-08-14 20:03 编辑:TF021 来源:北京晚报

在与丈夫离婚时,金女士约定会在女儿长大后将名下的5套房赠与女儿,然而再婚后她却将其中的4套房屋变卖用于投资。于是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金女士和其再婚丈夫林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今天下午,本案在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开庭审理。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2003年,小彭的父母在处理离婚问题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在小彭20岁时,其母亲金女士要将名下的十余套房产转移给小彭。后法院经审理确认金女士与彭先生的离婚协议系合法有效,并判决协议中约定的房产中,其中5套应归小彭所有。

一年后,金女士与林先生再婚,婚后两人一起投资各种生意。由于资金紧张,金女士将已被法院判决归小彭所有的5套房屋中的4套陆续卖出,所得售房款300余万元被用于投资及日常生活。但两人的婚姻在2011年也走到了尽头,经离婚诉讼,两人将婚内财产进行了分割。

小彭认为,母亲和林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但因尚未成年,她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在年满20岁后,她多次想通过协商、诉讼解决问题,但都没有得到好的结果。

于是,小彭将母亲和林先生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她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庭上,林先生坚持认为他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原本的赠与协议只存在于金女士母女之间,他并不知情即使确实需要追偿,也应由金女士本人承担责任。正是因考虑到了财产问题,他与金女士结婚前特意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婚前财产由两人分别所有。

小彭的代理律师指出,即使房屋属于婚前财产,但金女士再婚后卖房所得房款已经混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中,两人又用这些财产进行投资、收益,林先生也积极参与了经营,因此给小彭造成的损失便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如果金女士把房子卖了,和别人开了一家公司,别人也要承担责任吗?”林先生的代理人反问道。

金女士则对女儿的诉请表示认可,其代理人表示,再婚时林先生并没有太多资产,两人婚后的投资本金主要来自于房款。在卖房前林先生对房屋的情况是完全知情的,部分售房款还曾由林先生收取。原本两人商定卖房投资后如果生意走上正轨,便要再将房子回购,但由于房价不断上涨,加上夫妻感情状况恶化,此事便被搁浅,离婚后,林先生则干脆将此前的约定全部推翻。

由于女儿多次催要,金女士曾在近些年陆续偿还过小彭84万元,她认为这笔钱应计算在赔偿数额内,由林先生承担一半费用。

因涉及房屋价值鉴定问题,本案暂时休庭,等待评估完成后法庭将继续审理本案。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苏雅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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