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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量刑是对公平的守卫 ,防范惩处犯罪的法律之网只会越来越密

2019-09-05 14:56 编辑:TF018 来源:北京晚报

作弊之魔敢高一尺,惩治之道须高一丈。

新华社发 李栋 制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4日起施行。不仅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四种情形,而且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司法解释,国家级考试作弊最高可判七年。这是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对考试作弊挥出的又一记重拳。

考试作弊,古已有之。所以令人不齿,是因为它破坏了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小而言之,少数作弊者从中得利,是以牺牲他人的机会为代价的。名额就那么多,一个人在重要考试中作弊成功,意味着会有一个人的命运因此发生转折。透过近些年爆出的因假冒、顶替而殊异的人生境遇,不难想见作弊会对个人带来怎样的影响。

考试作弊更恶劣和长远的影响,是对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人才选拔制度造成的冲击。但凡以国家层面进行的考试,都是举足轻重的“抡才大典”,或者让优秀的人才进入到更好的学校继续深造而为国家培养和储备人才,或者进入公务员队伍等为国家和人民多做一些好事。这样的机会让舞弊者得之,无异于放进了一个个蛀虫,后患无穷。

于公于私,于情于法,都必须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惩,入刑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但在“改变命运”冲动的驱使下,一些组织和个人仍然不肯止步,借助高科技手段继续以身试法。据统计,《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数目惊人,足见防作弊形势依然严峻。与此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原有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案件办理等问题也突出地暴露出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而做出的更新和调整,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考试作弊犯罪而出台的司法解释正逢其时。

作弊之魔敢高一尺,惩治之道必须高出一丈。司法解释中很多条款都让人眼前一亮。比如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再如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简而言之,不是作弊成功了才会被认定作弊,即便提供的试题和答案是错的,一样会以作弊罪论处。

一切考试作弊行为都在打击之列,防范并惩处考试作弊犯罪的法律之网只会越来越密,以此断绝组织参与作弊者的一切指望钻法律空子而逃脱惩罚的幻想。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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