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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获赔113万元国家赔偿之后:三判死刑谁该反思

2015-02-18 10:20 编辑:TF000 来源:网络

2015年2月18日讯,福建福州市中级法院昨天中午发布消息称:2月15日,该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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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州中院曾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画面左三)无罪。

福州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福州中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2015年1月25日,听取了念斌委托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兰的意见,并于2月1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据福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州中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经审查,依法作出前述赔偿决定,支持了念斌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部分请求。

由于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尚未公布,福州中院在赔偿决定书中特别注明,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后十五日内,再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差额部分,金额为每日赔偿金的差额乘以2936天。

该负责人说,由于念斌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福州中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福州中院:念斌八年申冤相关费用不属国赔范围

据新华社电 福建福州市中级法院17日中午发布消息称:2月15日,该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次被判死刑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州中院曾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福州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福州中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2015年1月25日,听取了念斌委托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兰的意见,并于2月1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差额部分另计

据福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州中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经审查,依法作出前述赔偿决定,支持了念斌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部分请求。由于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尚未公布,福州中院在赔偿决定书中特别注明,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后15日内,再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差额部分,金额为每日赔偿金的差额乘以2936天。

该负责人说,由于念斌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福州中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念斌申请

要求福州中院在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申冤的费用等共计1500余万元。

福州中院决定对念斌国家赔偿113万多元,其中,支付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院回应

索赔1500余万元 为何仅赔113万余元

2014年12月,无罪释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在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申冤的费用等共计1500余万元。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接到念斌的申请后,该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今年1月25日听取了念斌委托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兰的意见,于2月15日依法作出上述国家赔偿决定。

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说,该院对念斌作出的有罪判决侵犯了念斌的人身自由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于念斌法定的赔偿项目和方式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福州中院:此类案件法定赔偿仅两部分

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法院决定的赔偿金额与念斌的索赔金额存在较大差距”问题时说,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负责人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目前,国家统计局尚未发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了让念斌尽快拿到赔偿金,福州中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每日200 .69元为依据,决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8.9万元,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公布后15日内再作出决定,补足差额。该负责人说,基于念斌被错误定罪、长期羁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福州中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分析:“念斌投毒案”应反思什么?

有学者认为,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审判是重中之重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专家指出,福建高院在“念斌投毒案”中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认定标准,坚持“疑罪从无”,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值得赞许,但也应当反思案件背后暴露出的执法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理念的偏差、未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等深层次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说:“念斌投毒案、浙江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等近年来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案件背后,反映在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实践中,‘ 惩罚犯罪、维护稳定’仍然是主导理念,执法办案机关为了尽快破案,有时会不尊重法律程序、不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如重口供轻物证,取证不规范、不充分等。”

陈卫东说,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审判是重中之重,要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构建好,重视法院居中裁判作用,庭审不能走过场,落实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依法对双方出示的证据调查核实,查明真相,依法裁判,实现公平正义。

 

来源:北京晚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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