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法救人者遭诬陷可追偿 获救者主张损害须承担举证责任
2015年11月4日讯,《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救助人在救人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成为条例的关注对象。按照该条例,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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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
为了解决见义勇为者遭诬陷的问题,多地已在立法层面提供了解决之道。
在杭州之前,深圳审议通过了“好人法”。201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该《规定》已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
这个被称为深圳版“好人法”所作出的规定,基本与杭州此次《条例》相同。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遭受诬告陷害的救助者,该法规提供了与杭州相同的解决条款。“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据新华社 《深圳特区报》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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