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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新司法解释颁布第一案 虽与患者死亡无关“黑医生”仍获刑

2017-01-06 14:49 编辑:TF005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1月6日讯,最高人民法院于上月20日发布实施了修改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现审结了新规定施行后的首例此类案件,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男子司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

被告人司某曾于2012年7月因在其经营的北京海淀马连洼兴隆庄的“诊所”内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2015年4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对该“诊所”现场检查,因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故对司某妻子刘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没收开展诊所活动的药品和器械。但同年7月18日和19日,被告人司某在该“诊所”内,为因感冒、发烧而前来就诊的彭某“诊疗”。

第二天,彭某被发现在自己宿舍内全身抽搐、嘴唇乌紫、大喘气、不能说话,后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彭某死于心源性猝死。当日,民警接报案后到“诊所”内将司某抓获。

不过,经过临床医学专家进行分析和论证,论证意见为被告人司某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并无直接关系。

“此前,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不能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进而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对被告人亦不能按照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处理。”办案法官称,现在新规定《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条,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依据新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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