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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四审 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重要一步

2017-03-08 18:51 编辑:TF006 来源:中国青年网

中青在线北京3月8日电 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重要一步。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的草案摆在了28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前。

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本次民法典编撰,是建国以来的第五次。前两次编撰,分别于1954年、1962年完成了民法草案、民法草案“试拟稿”,由于“反右”、“文革”等原因,编撰工作均中途搁置。

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三次重启民法典编撰,但是受当时的条件限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还未形成,这次编撰也中途停止。当时,立法机关决定,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这次审议后,民法典编撰再次延期。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五次民法典编撰随后启动。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

按照计划,建国以来的第五次民法典编撰,采用“两步走”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三次在会后将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四次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这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是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据统计,民法总则草案共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关于自然人制度方面,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作了几个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草案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完善了监护撤销制度。

在法人制度方面,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类型,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首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并用两节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出了规定。

草案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营利、非营利法人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具体类型,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法人组织在设立、终止等方面有特殊性,难以纳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草案还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专设特别法人一节,规定了以下几类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关于民事权利方面,考虑到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草案还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了规定;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方面,草案规定也有重大突破,一是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四审 “权利法”色彩明显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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