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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病去世老人诉女婿擅移骨灰 法院判赔偿岳父2万

2017-04-03 09:53 编辑:TF005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4月3日讯,女儿因癌症去世后,翁婿因女儿的后事等问题发生冲突。在女儿去世后的第十天,83岁的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告上法院,认为其妨碍了自己对女儿的祭奠。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婿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祭奠权,判令其赔偿岳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返还老人出资制作的遗像,但驳回了老人起诉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婿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祭奠权 新华社 孙中喆 摄

女儿去世翁婿因后事起冲突

2016年9月10日,王大爷的女儿因患癌症病世,享年50岁。9月12日,女儿的遗体火化,骨灰被寄存在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

王大爷称,在女儿癌细胞全身转移、昏迷、无法行走的危险时刻,女儿被从家中赶出,女婿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姊妹出资帮助其租房并治疗。女儿病逝当天,他与女婿曾协商共同购买墓穴,但女婿后来反悔。9月12日女儿火化后,女婿即拒绝他和家属看望骨灰,此外他出资洗印的女儿遗像也被女婿拿走始终未返还。此后,王大爷又得知,女婿擅自将女儿的骨灰从殡仪馆取走,但他本人根本不知晓女儿骨灰的下落,以致无处祭奠。

2016年9月20日,在女儿去世后的第十天,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骨灰和遗像,不得妨碍祭奠,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女婿陈先生的说法却不一样。陈先生称,他与妻子相敬如宾、感情融洽,妻子患癌症去世,他并无过错,也从未轰妻子离家。“是妻子自己提出想回娘家,离婚也是她提出的,我始终没同意。”陈先生说,妻子去世后,他与岳父因遗体存放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甚至被其他家属强制按倒并被要求向遗体磕头、遭到殴打。

“妻子去世的次日,岳父还向我父母的住所地送花圈。为避免冲突,我才在骨灰存放后自行离开。2016年9月15日,我将骨灰转至老山骨灰堂,已妥善安置保存,同时还为岳父办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但考虑到岳父年事已高,尚处在悲痛中,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再次发生冲突,因此未告知骨灰存放的地点。”陈先生称,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他已短信告知岳父骨灰存放的地点。

法庭上,王大爷要求女婿返还女儿骨灰,并希望入土为安。但陈先生认为他已妥善安置骨灰,故不同意。

女婿转移骨灰未告知被判精神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并考虑到血缘因素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后,陈先生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且存放地点已告知原告,不影响其祭奠,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阻碍祭奠权行使,法院指出,原告作为死者的父亲、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地享有对王女士追思、追忆的权利,双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尊重对方享有的这一权利。虽然陈先生将骨灰安葬于骨灰堂符合相关规定及传统要求,但安葬时应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事实、情节、程度由法院酌定。

遗像系王大爷出资制作,且考虑到其年事已高,对亡女有深深的思念,遗像由其保管亦能助于缓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国传统的尊老观念,法院同时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宣判后,王大爷的代理人表示会上诉,被告陈先生则未明确。

法官释法:骨灰是谁的?

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王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经火化而得的特定人格物,是亲属祭奠、悼念死者和寄托哀思的对象,凝聚着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在死者亲属就骨灰安置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处置。

首先,应尊重死者生前遗愿,按照死者遗嘱进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决定骨灰的处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当或怠于管理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关于骨灰管理人的确定,应参考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血缘关系、联系紧密程度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一般以配偶为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最后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因为,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单元,双方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死者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

什么人可以享有祭奠权?

其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关于祭奠权的问题记者也采访到了朝阳法院法官程立武。什么人可以享有祭奠权?程立武表示,一般来说,与祭奠对象(死者)存在着亲属关系的人拥有祭奠权,这里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三代以外的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

死者的朋友是否有祭奠权呢?从民间祭奠习俗来看,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朋友对死者进行祭奠既合乎善良风俗又有现实需求,应当赋予符合条件的朋友祭奠权。但为防止祭奠权权利主体的泛化,死者朋友拥有祭奠权的前提是死者生前与其存在较深厚的感情、双方经常往来。

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

祭奠是一种人格权利,内容十分广泛,从祭奠实践和已有纠纷的情况看,祭奠权主要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权。即死亡事实发生后,与死者同住的近亲属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他祭奠权人,祭奠权人有权及时获知死者死亡的消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但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祭奠权人,可免除同住近亲属的通知义务。除死亡信息外,祭奠权人还有权了解其他相关信息,如死亡原因、下葬时间、安葬地点等,这些信息的获得对祭奠权人行使权利、寄托哀思有重大意义,通知人不得拒绝告知。

最后见面权。当然,最后见面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祭奠权人的权利,同时还受到天气情况、尸体保存情况等自然因素的限制。如尸体已开始腐化,需要立即下葬时,部分祭奠权人就会丧失最后见面的权利。

丧葬事项决定权。安葬事项的决定不是某一祭奠权人独自决定的,而是由权利人集体商定,且不应违背死者生前的愿望,亦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

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祭奠权人有权参加下葬仪式、追悼会等安葬死者的祭奠活动和仪式,在死者安葬后有权举行祭奠仪式和活动,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祭奠权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

程立武表示,从刑法角度看,侮辱罪、诽谤罪、盗窃尸体罪、侮辱尸体罪等都可以用来保护受到严重侵害的祭奠权;从民法角度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将于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都可以用来保护祭奠权。

在祭奠权侵权的保护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祭奠权人权利被侵害使本来处于失去亲友痛苦之中的权利人精神上更加痛苦,侵权人应赔偿祭奠权人的精神损失。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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