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18时许,一对夫妻在礼泉县甜水湖公园游玩时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跳进湖水中,丈夫跳湖救妻,结果不幸溺亡。
“跟丈夫吵架,一生气就跳湖了。”一名目击者说,当时他看到这对年轻人在公园游玩,不久后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随后女子跳进湖中,其丈夫见状跟着跳下去救她,男子看样子不会游泳,跳进湖面后很快就沉了下去。事发后,有人报警,公园工作人员闻讯赶到,不久公安、消防、120急救人员也迅速赶到。
根据网友提供的几段视频可以看到,事发后,公园工作人员乘坐冲锋舟救援。两名救援人员一边将女子拖上岸,一边喊赶紧救另一个,女子则放声大哭。救援人员经过努力将男子打捞上岸,但因溺水时间过长,男子被捞起时已无生命迹象。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当事男女为夫妻,乾县人,男子36岁,女子35岁,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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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游泳溺亡酒店被判赔30万 救生人员疏于在岗巡视义务担责
2017年5月31日讯,一女子在酒店游泳池游泳不幸溺亡,死者家属起诉酒店索赔130万元。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由于该女子死亡诊断为“猝死、淹溺、乳酸菌中毒”,而酒店方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最后酒店被判决承担四分之一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0余万元。
赵女士于去年10月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酒店开设的游泳池游泳,却不幸溺亡。赵女士的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酒店的救生员并没有在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酒店并未建立深水区游泳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死者家属近日起诉到法院,要求酒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13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店方则有不同说法,认为酒店就此次事故并不具有过错。事故发生时,两名救生员在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人工游泳池应按照水面面积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水上救生员,在游泳池开放期间现场值班。酒店作为游泳馆的管理人,理应按照规定在游泳馆配备充足、尽责的救生人员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受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治。
“虽然酒店确实在游泳馆配备了救生人员,但救生人员疏于履行围绕游泳池周围实时在岗巡视的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赵女士的不良状况、在第一时间施救,影响了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这应视为酒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法院也考虑到赵女士的死亡诊断为“猝死、淹溺、乳酸菌中毒”,所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认定为引发赵女士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最后,法院判决酒店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0余万元。
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夏季天气炎热,每年因游泳而引发的溺水事故时有发生,游泳者一定要提高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对自身身体条件要有充分的认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悲剧。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