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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翔梅花鹿出逃 路遇骑车人相撞后倒地不起

2018-04-09 19:07 编辑:TF005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你见过梅花鹿在大马路上狂奔吗?8日,就有多名市民反映在天桥粟山路、东宇大街附近看到2只梅花鹿在撒欢儿,有人还称在骑摩托时被突然奔出的梅花鹿撞翻在地。

据悉,这两只梅花鹿来自山东蓝翔技师学院,目前一只死亡、一只被抓回。而这也不是该校第一次发生梅花鹿“出逃”事件,4年前就有5只鹿这样干过了。

第一站:粟山路

听到汽车鸣笛声,跑进路边围挡

市民王先生是名夜班车司机,8日凌晨2点左右,他开车行至粟山路山东蓝翔技师学院附近时,路边有两个身影吸引了他的注意。“像是两只动物,看上去个头还不小。”好奇之下他停车想看个究竟,发现竟是两只梅花鹿。

“两只鹿得有成人那么高,一只头上的角很大,另一只角就很小,像是一公一母。”王先生回忆,当时正巧有辆轿车经过,那位司机应该也看到了路边站着的梅花鹿,就按喇叭警示。“结果鹿听到声音可能吓到了,跑到了蓝翔对面的围挡里。”担心梅花鹿出现危险,王先生在路边守了一会后才报警离开。

第二站:东宇大街

继续飞奔上路,被驱赶进院子

王先生可能没想到,就在他离开后,两只梅花鹿重新踏上了旅途,这次碰到它们的是下夜班回家的宋先生。“大概不到凌晨4点钟吧,我过路口的时候看见远处有两个影子在动。”宋先生说,当时他开车正途经东宇大街与清河北路交叉口附近,远远就看到两只像牛一样的动物从北边跑来,过路口后他把车停在了路边,这才看清路边的是两只梅花鹿。

“当时两只鹿又跑到了路口东南角那里,我一看对面正好有个烧烤广场,就想着把鹿赶到广场院子里去。”他说,担心梅花鹿再跑到外面出危险,在拨打报警电话后,自己搬来五六张方桌堵在了院子门口。

第三站:二环北高架

路遇骑车人,相撞后倒地不起

方桌不到1米高,对于近成人高的梅花鹿来说,“越狱”并非难事。早6点左右,在粟山路与二环北高架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超市门前,市民怀先生与梅花鹿“不期而遇”,只是这次相遇的结果并不美妙。“有只鹿撞到我车上,给碰死了。”他说。

“我是骑摩托沿粟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刚到超市门口,有个动物从旁边窜出来,一头撞到我车上,连人带车给我撞翻了。”怀先生说,当时撞他的动物已经倒地不起,身上的毛是灰棕色,乍一看像是头小牛犊。“我爬起来走近了才看出来是只鹿,不过已经没气了。”随后,怀先生也去了附近医院检查,所幸身体没有大碍。

8日上午10点左右,事发超市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两摊沾有动物毛发的血迹还留在地上,路边打扫的环卫工表示,一早确实发生了梅花鹿撞车的事情。“死了的鹿已经来车带走了。”至于另一只梅花鹿的下落,环卫工表示并不知情。 (记者俞丹)

●相关回应

蓝翔:有饲养手续 天桥农发局:未收到申请

警方称,梅花鹿来自粟山路附近的山东蓝翔技师学院。8日中午,山东蓝翔技师学院一工作人员表示,两只梅花鹿确实是学校饲养的,但并非纯种。“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好像是我们老师带过来的,后来长大了不好抓,就在学校里面圈起来了。”该工作人员说,可能是7日晚间圈养梅花鹿的电动门没有关紧,这才发生“越狱”事件。“死的那只我们拉回来了,活着的那只也已经在附近一处院子门前找到。”其表示,活着的鹿年纪大了,折腾了一晚上,目前情况不是很好。

梅花鹿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否可以人工养殖?“我们是有相关饲养手续的。”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森林保护站的工作人员介绍,梅花鹿可以人工养殖,但需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合法手续,否则会面临行政处罚。“饲养手续是通过县一级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的。”随后,天桥区农业经济发展局林业科一工作人员表示,并未收到蓝翔方面提交饲养梅花鹿的有关申请。“2014年的时候他们那里的鹿也跑出来一回,当时就跟他们说过不能养了,学校也说不养了。”该工作人员说,核实相关事项后会进一步调查此事。

●多知道点

这9种动物想饲养得先申请

普通人是否有饲养野生动物的权利?哪些野生动物又可以被饲养呢?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括梅花鹿、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虎纹蛙在内的9种野生动物可人工繁育。

“对于这9种动物,不论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来源合法,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饲养场地,都可以申请饲养。”济南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森林保护站的工作人员介绍,饲养人向县(区)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起申请,审查通过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下发相关手续。

这些不起眼动物你也惹不起

还有更多的动物,虽然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它们也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早在2000年,国家林业局就发布了“三有动物名录”,我们常见的麻雀、青蛙、蛇、刺猬、壁虎、癞蛤蟆等都在列,总数多达1700多种。

2014年,6位农民在河南利用自制工具捕捉壁虎1600余只,后被刑拘;2017年,浙江一农民抓了114只野生癞蛤蟆,后被刑拘……对于“三有动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据了解,要狩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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