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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签宝带你解读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解释重点问题

2018-09-14 10:39 编辑:文文 来源:网络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继去年8月在浙 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为统一规范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诉讼规则作出一系列规范,《规定》对保障互联网法院依法办案、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以及促进互联网空间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其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 关于涉案数据接入规则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明确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诉讼平台,作为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和法官在线办理案件的专用平台。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

e签宝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对接了电子证据平台,e签宝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其客户存储至其存证系统的电子数据等以加密形式同步传输至互联网法院,在客户发生诉讼纠纷至互联网法院时,客户通过电子证据平台输入存证编号,可直接从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中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这种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互联网法院系统对接,将诉讼当事人的数据自发生之时实时传输保存至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减少了发生诉讼时举证的繁琐,且有效的避免电子数据被篡改的风险。

二、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

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该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了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e签宝在提供电子签名技术服务的同时,也在基于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等为客户提供存证、出证服务,将使用e签宝电子签名和存证的客户的电子数据通过加盖可信时间戳的方式实时加密保存至e签宝存证系统,e签宝也已经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打通了电子证据平台,可直接将客户存证在e签宝的电子数据直传至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同时,e签宝也与司法鉴定中心和公证处打通了电子数据存证系统,根据客户选择将客户存储至e签宝存证平台的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公证处或司法鉴定中心保存,在客户遇到诉讼纠纷时为客户提供出具证据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公证处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客户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时,e签宝可以指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出庭向法院提供专业意见。

三、在线举证规则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该条明确互联网法院采用线上、线下两种类型的证据举证方式。线下的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转化为电子数据后上传至诉讼平台。线上的证据,一是当事人自己占有的在线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提供链接、上传资料等方式导入诉讼平台。二是互联网法院可以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获取相关案件的结构化信息,并导入诉讼平台。互联网法院对类型化案件基本信息的结构化导入,不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互联网法院的一大优势,在于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完成数据信息的迁移和可视化呈现,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便利,有效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困难、举证不能、认证不足等问题。当事人对结构化导入以外的证据仍应当主动提供或者申请法院调取,对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客户使用e签宝的存证平台直接将电子数据保存至互联网法院,于诉讼发生时实时调取举证,大大的减轻了客户的举证难度,为客户的司法诉讼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撑。

四、全程在线审理规则

该《规定》第一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该条规定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切实践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主体方面,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线实施,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线审理。流程方面,全部诉讼流程或主要诉讼环节均应在线上完成,实现“能在线、尽在线”。仅某一个具体诉讼环节在线完成,不能被视为在线审理。

该《规定》第一条同时明确,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因实践中可能存在确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但这种情况下,即便部分环节在线下完成,其余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进行。

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下,客户使用e签宝全流程的电子签名技术产品时,若发生诉讼纠纷,则客户无需另行举证,直接使用e签宝与互联网法院对接的电子证据平台即可提交全部诉讼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重点纠纷类型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互联网法院在案件的管辖上具有创新性。其可以受理民事、行政、刑事,具有相应的“三审合一”的职能。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需注意:该《规定》将“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作为管辖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纠纷的限定条件。这里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并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贷纠纷。

e签宝同时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判断其所经营的业务是否适合互联网法院的类型化案件,并指导客户进行管辖方面的约定,以使得使用互联网法院解决纠纷的客户事先均已经做好相关的法律约定及证据的保存,给客户提供了大大的便利。

以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的重点问题的解读,纵观整部《规定》,司法者为探索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调整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部分规定,认可了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效力,并且互联网法院积极的与第三方数据存证平台进行接口对接,实现数据直传,且对于该数据的真实性在该规定里表明应当确认,对于以e签宝为首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而言,该《规定》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电子签名技术是所有电子合同的支撑技术,而电子数据又是电子商务活动和司法诉讼的基石,在这个第三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的元年,电子签名、电子数据存证这两个资本的宠儿又将跟互联网法院这个时代的巨子擦出怎样的火花,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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