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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共享汽车出事故谁赔?法官提醒用户看清条款

2018-12-20 12:55 编辑:TF019 来源:北京晚报

 

一名用户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声称是“刹车后制动效果不足”所致,共享汽车经营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还有用户将自己租赁的共享汽车交给他人使用,发生伤人事故,这责任又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本报记者了解到,由于共享汽车车况难以保障、管理维护混乱的问题日益突出,甚至频频出现“带伤上路”的情况,容易导致交通事故,从而引发用户与共享汽车经营方之间的纠纷。在此,北京海淀法院的法官提醒广大用户注册使用共享汽车时,要看清平台免责条款,不外借给账号给他人,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风险。

驾车追尾称车况不佳  证据不足公司不担责

刑先生驾驶一辆共享汽车的过程中,与陆先生驾驶的汽车追尾。经交警认定,共享汽车驾驶人刑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刑先生拒绝赔偿。之后,陆先生遂将刑先生、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损失。

但在庭审过程中,刑先生提出,事发时自己驾驶的共享汽车车况不佳,他刹车后制动效果不足,共享汽车经营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而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则当庭否认有过错 ,认为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共享汽车经营公司究竟该不该承担这责任?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对于陆先生的相应损失,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共享汽车使用人刑先生赔偿。虽然陆先生辩称共享汽车存在缺陷,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现无证据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共享汽车经营公司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

判后,法官提醒大家注意检查车况。海淀法院民六庭的冯京晶、赵一凡认为,纵观市场上大多共享汽车平台的运营模式,网络平台提供车辆,用户从平台上承租,双方之间属于租赁关系。所以,如果交通事故中认定属于共享汽车一方责任的,在保险赔偿范围外的部分,就应由共享汽车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网络平台公司,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在行驶前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具有检查义务。即使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而驾驶人如果未尽到上述检查义务,驾驶人仍需要对相应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官建议大家驾驶共享汽车前,一定要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对制动系统、轮胎、灯光、车辆外部,避免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共享汽车,减少交通事故风险。

账号借给无证醉酒者  出事故租车人要担责

王先生使用一共享汽车APP租赁共享汽车,在与张先生共同饮酒后,将该车交由张先生驾驶。张先生驾驶共享车辆,在路口右转时,与路边行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杨某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认定:张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而王先生明知张先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共同饮酒后,仍然纵容其驾驶机动车行驶,造成此次事故,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杨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先生、王先生、该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并支付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王先生明知张先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共同饮酒,却仍然纵容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故对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张先生、王先生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赔偿。被告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作为出租人,对事故并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的冯京晶、赵一凡认为,虽然王先生未直接驾驶车辆,但他将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且醉酒的张先生驾驶,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共享汽车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将自己的账号借用他人,或者解锁车辆后交与他人驾驶时,已经参与到车辆租赁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也将被法院审查有无过错,或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大家租用共享汽车后,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应当尽量避免将自己的账号借给他人。将使用自己账号租赁的共享汽车交于他人驾驶时,特别要谨慎,对驾驶人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证,有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情形,进行必要的审查。

驾驶共享汽车出事故  要赔高额“贬值损失”?

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故后,还可能引发一项赔偿,而租用共享汽车驾驶人往往忽略了这一赔偿项目。近日林先生就有类似遭遇,自己稀里糊涂地就被索赔了。

事发当天,林先生驾驶共享汽车,不料发生了交通事故。林先生先行垫付了维修费用,之后保险公司赔付。然而,林先生完全没有想到,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要求在他垫付的维修费中扣除“车辆贬值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共享汽车运营公司提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残值受损的,用户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30%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我在共享汽车平台注册时,并没有留意协议内容。我认为车辆已经购买过保险,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要求由我来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没有依据。”林先生要求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返还其相应的款项。

虽然此案最终没有判决,之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了和解。不过,法官提醒大家注册租用共享汽车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海淀法院的冯京晶、赵一凡称,在共享汽车网络平台的注册条款中,通常会写明平台的免责情形,甚至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共享汽车受损时,还约定了使用人赔偿比例较高的“车辆贬值损失”或“加速折旧费”。

“一旦同意相应协议约定,就将受到其中条款的约束。而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条款将作为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法官在此提醒用户,在共享汽车平台注册账号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应注意平台的免责条款以及事故车辆的相关约定,尽量避免发生事故后引发纠纷。而租用共享汽车期间,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风险和法律风险。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插图 王金辉

流程编辑:TF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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