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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车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一人死亡,被判十个月

2019-02-26 16:30 编辑:TF010 来源:北青网

因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面行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员死亡,男子王某被控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26日,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王金辉 制图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于2018年9月15日11时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82公里加600米处时,因超车驶入对向车道,适有被害人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西向东驶来,王某车辆左侧与刘某车辆及刘某身体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二人受伤,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要求周围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经民警传唤到案。王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王某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表示认可,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一份谅解书,并表示王某除了支付刘某丧葬费之外,又赔偿了145000元给刘某家属,再加上交强险的理赔,一共是31万多元。刘某的家属接受了王某的赔偿数额还写了谅解书,希望法庭对王某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王某当庭表示:“对不起,确实是自己的过错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系初犯,事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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