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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继母虐童案”生父:愿用余生向孩子赎罪 一定不会再次逃跑

2019-07-05 16:19 编辑:TF003 来源:扬子晚报

2017年3月,陕西渭南发生一起虐童案。年仅6岁的鹏鹏遭继母孙某虐待,造成颅骨损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鹏鹏构成重伤一级。后孙某被警方刑拘。由于案件情节触目惊心及受害男童伤情危重,“鹏鹏案”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2019年7月4日上午,鹏鹏生父赵某被控虐待罪、遗弃罪一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历时三个半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紫牛新闻记者通过采访得知,庭审中鹏鹏生母当庭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希望法院对赵某轻判。赵某也表示,愿意用余生去赎罪,若被释放,一定不会再次逃跑。

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杨志敏

庭审现场

生母提交谅解书,希望对生父轻判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是鹏鹏的代理律师,他在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复原了庭审情况。

邓学平介绍,因为此案影响重大,关注的人比较多。早晨七点不到,法院门口就拉起了警戒线,很多警车和民警在法院附近巡逻。本次庭审,鹏鹏的生母柴女士同意并提出了不公开开庭的申请。庭审从上午九点开始,一直持续到中午十二点二十分,历时约三个半小时。

在庭审中,公诉人以虐待罪和遗弃罪向法庭提出指控。对于虐待罪,检方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一到二年有期徒刑;对于遗弃罪,检方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三到五年有期徒刑。

鹏鹏生父赵某在庭审中多次痛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庭审中多次表示自己对孩子继母孙某的虐待行为不知情。赵某还对自己离开医院失踪近两年的情况做了解释,他说是因为舆论压力太大,自己百口莫辩,无法承受。赵某还表示在成都期间有打工生活,并且通过互联网密切关注着鹏鹏案的进展。

鹏鹏生母柴女士向赵某核实,提出如果赵某被释放是否愿意照顾鹏鹏,赵某表示愿意用余生赎罪,一定会照顾鹏鹏,不会再次逃跑。柴女士当庭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希望法院对赵某轻判。

另外,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为涉及的民事赔偿属于赵某和继母孙某的共同责任,因此他们两人都出现在了法庭之上。对于鹏鹏生母及律师提出的民事赔偿,两人对金额均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但由于民事赔偿部分的票据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邓学平主要从赵某应当知情孙某的虐待行为、赵某符合虐待罪和遗弃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象征意义和实际意义、虐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等五个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

鹏鹏现状

孩子情况恶化,照顾难度更大了

前年11月,鹏鹏从上海完成颅脑手术回到西安,护工张女士一直担负鹏鹏的护理工作,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她向紫牛新闻记者介绍了鹏鹏的近况。

张女士介绍,今年2月,鹏鹏又在西京医院做了一次脑部积水引流手术,但是因为病情严重,术后感染,经常会发烧、呕吐,吃饭也是依赖胃管注射。孩子现在仍然没有自主意识,“看到人也不会有反应,只是有人逗他玩的时候才会偶尔笑一下。”

在医院,主要由张女士与另一位护工轮流照顾鹏鹏。孩子的生母柴女士和鹏鹏的二爷爷会经常过来看望。因为鹏鹏的体质还很差,怕引起感染,医院也不希望有过多的人前来探望。鹏鹏的医疗费用目前仍然由“大树公益”在负责筹集,生活费用由爱心妈妈群来承担。

张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现在照顾鹏鹏的难度越来越大了,“今年手术后的一个多月,鹏鹏经常不停地哭闹,现在虽然不怎么闹了,但总是会发烧、感染,差不多几天就来一次。”张女士说。

对于鹏鹏的未来,张女士也表示出了担忧,“将来会恢复到一个什么程度,医生也没有把握。孩子这么可怜,何时是个头啊!”

警示意义

预防虐童惨剧的再次发生

2017年3月,陕西渭南发生一起虐童案。年仅6岁的鹏鹏遭继母孙某虐待,造成颅骨损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一直昏迷至今。经鉴定,鹏鹏构成重伤一级。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法院认为,孙某采用捆绑等方式,对被害人长期实施虐待,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孙某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在此期间,鹏鹏的生父赵某一直处于失踪状态,没有受到法律制裁。2019年1月11日,赵某在成都被警方抓获归案。

邓学平律师表示,“虐童行为有个特点: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我本来希望该案能公开审理,进行网上直播,这样就能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个典型案例,起到更大的社会教育警示作用。法律的重点是预防这种惨剧的再次发生,通过这件典型的案例使每个公民受到警示教育。”

另外,该起虐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诉求共500多万,生父和继母这两名责任人都表示没有钱赔偿民事责任。但邓学平律师认为,该案的民事赔偿不是多余的,一定要提出来。要让每个成年人意识到,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原标题:陕西“继母虐童案”生父:愿用余生向孩子赎罪)

来源 扬子晚报

流程编辑 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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