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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加强对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的质量监管

2019-07-26 22:07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今日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尽快部署。《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文件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同时要加强对三种学士学位类型的质量监管。

《办法》分为总则、学位授权、学位授予、管理与监督、附则五章26条。在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权责,提出了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审核标准和办法,完善审批程序,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对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进行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办法》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于学校主导开展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可以采取双学士学位方式,对招生、培养、毕业等进行整体设计,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校际之间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各省应制定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的审批细则,从严审批管理。同时,为确保学位证书的权威性,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都只发一个证书,所获各类学位情况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办法》指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到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办法》同时要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此外,《办法》明确,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将设置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各高校应主动实现现有政策与《办法》规定之间的有序过渡,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过渡期期间,高校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高校按《办法》执行。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李祺瑶 值班丁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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