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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后,女子发现自己“被离婚”,丈夫与别人结婚生子买车买房

2019-08-07 06:40 编辑:TF017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五年后,路倩(化名)才发现自己已经“被离婚”,丈夫找人冒充自己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与另一名女子柳月(化名)结婚,买房买车,还生了一个儿子。

王金辉 制图

为了拿回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路倩将柳月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澎湃新闻记者从宝山法院获悉,2005年1月,男子齐仁(化名)与女子路倩登记结婚。2007年,齐仁与另一名女子柳月相识,他刻意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并对其展开了追求,很快两人陷入了热恋。2009年,齐仁的妻子路倩生育了一个儿子。

一次偶然的机会,柳月得知齐仁是已婚人士。为了平复柳月心中的愤怒,2011年3月,齐仁出资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在柳月名下。

为了进一步获取柳月的信任,2011年4月,齐仁携带妻子路倩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找了一名貌似路倩的女性假冒路倩,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隔天,齐仁便与柳月登记结婚。之后,两人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屋登记在柳月名下。

对一切,路倩都不知情。

2016年,事情暴露,齐仁才向两位“妻子”坦白。

2017年1月,齐仁与柳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齐仁放弃房屋以及汽车份额,全归柳月所有。

路倩得知此事后认为,柳月明知齐仁尚有婚姻存续而介入,且恶意接受齐仁的财产,侵害了齐仁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维护合自身法权益,路倩将柳月诉至宝山法院,齐仁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被告柳月辩称,起初齐仁称自己单身,恋爱后期又称自己离异。两人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子。本案中,房屋的购房人、产权人均是自己,车辆于2010年出资购买,也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未免离婚后双方对车辆归属产生纠纷,才一并写在离婚协议书中。自己与齐仁共同生活期间,齐仁没有收入,家庭生活的开支均是自己负担。

另外,被告柳月还表示,本案在程序上,赠与行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自己不是适格的主体。在实体上,自己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自己及儿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柳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齐仁述称,同意原告路倩的诉请。被告和第三人离婚是被告提出的,协议也是被告草拟的。其中,房屋购买价118万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资50万元,被告出资20-30万元,以被告名义贷款40-50万元。第三人的公积金用于冲还贷11万元。第三人对系争房屋是享有份额的,但出于对被告的愧疚,房屋才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

原告路倩为证明购车款来源,提供了齐仁的工商银行账户,证明购车款交易流水。被告柳月主张购车款由己方出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就系争车辆的市值按一万五千元,达成一致意见。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路倩提供的第三人齐仁银行账户信息显示,车辆的部分购车款7万余元系由第三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售方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中36万余元也是由第三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开发商转账支付。由此可见,第三人并非将购车款、购房款赠与被告,交由被告自由处分,而是直接将钱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与被告共同出资、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加之,车辆购买于被告与第三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即将“结婚登记”之前一个月,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均系双方为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购置。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房屋、车辆应认定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财产。

齐仁与柳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分割房屋、车辆的约定是否有效?

宝山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姻自始无效,且第三人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车、购房,相应的财产份额应为其与原告路倩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单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上述处分,侵害了原告路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柳月与第三人齐仁于2017年1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车辆的处分无效,系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柳月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柳月继续负担,被告支付原告路倩、第三人齐仁上述房屋折价款共计97万元,车辆折价款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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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未婚女子莫名陷离婚官司 “结婚”时身份证户口本证件齐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婚姻是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洞房花烛虽然算不上人生的头等大事,但它确实人生当中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法律上组建一个新的家庭,也成为了许多幸福和烦恼的开端。所以老话常说,婚姻大事儿,马虎不得。但是,24岁的广西姑娘梁钰娟却被“结婚”这件大事扎扎实实地愚弄了一次。

去年10月底,梁钰娟收到了一张来自河南安阳的法院传票:有人竟跟她“离婚”。而让她哭笑不得的是,这个姑娘从来都没去过河南、而至今还没有结婚。而随后发生的事情,更让她头疼不已:在辗转了广西与河南多个部门之后,竟然谁也不知道,梁钰娟真实的婚姻状况是什么样的。那么究竟她是怎么“被结婚的”?问题到底出在哪了呢?

24岁未婚女生疑因丢失身份证被盗用而被“结婚”

去年10月31日,在南宁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梁钰娟,接到邮政快递员打来的电话,对方说,有一份河南安阳龙安区法院的传票,寄到了她广西合浦县老家,她得签收一下。虽然有疑虑,但第二天,梁钰娟还是让家人签收了快递:

“当场家人就拍了照片发给我,然后我也看到是起诉我离婚的。当时脑子里边第一反应就是这是个骗局。为什么说?我一看上面说16年6月26日就经人介绍与男方认识的,四天以后就登记结婚了。但是我没有去过河南,而且16年我还在上大学,这个也太荒唐了。我当时我还笑了一下,我说现在骗子的手段都那么新鲜了,都已经能拿离婚这种东西来骗人了。”

但很快,她就笑不出来了。梁钰娟在网上查询到龙安区法院的电话,拨通后说明来意,电话那头的法院也很惊讶:“被起诉离婚的那个人不是你吗?”看来,惹上官司是真的。梁钰娟不放心,又回老家民政局查询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在内部系统里输入她的身份证号后显示,她于2016年6月30日跟河南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村的男子靳某登记结婚了。

但是,2016年6月30日,正好是梁钰娟回母校领取毕业证的日子。这一点,她的母校和辅导员都作了证明。同一天里,她怎么能去千里之外的河南安阳,跟一个陌生人登记结婚呢?

“天上掉下来个丈夫”。按起诉状上留下的电话,梁钰娟联系原告靳某。靳某说,他是在2016年6月26日经人介绍,跟一个自称“梁钰娟”的女子认识的,四天后扯了证,还给了女方7万元彩礼金。但一起过了20天,女方失联,至今都找不到人。他就将“梁钰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离婚,并归还7万元彩礼:

“我说你有没有发现身份证上面的那个人跟和你登记的那个人有什么不一样?然后他就说是有一点不一样,但是十几岁的时候领了身份证,那时隔几年了以后人的容貌可能会有改变。我说除了身份证那不是得拿户口本才可以去登记吗?他就跟我讲说,那个女的是拿着我们家的户口本,原告还把我们家的信息给我列举了出来。”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梁钰娟思前想后,觉得唯一有问题的,就是自己之前曾丢过身份证。2016年2月15日晚上,梁钰娟的手提包被偷,一起丢失的还有包内存放的身份证、学生证和银行卡等等。当晚10点左右,梁钰娟到附近的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报案:

“当晚我们是在那个广西南宁这边是有报警的,而且就我第二天也马上就登报遗失了,也重新补办了一个新的身份证。”

按照补办身份证流程,2月17日,她还在报纸上对遗失情况进行了登报声明。但这根本无法取得靳某和他家人的认可,男方认为,欺骗他们的女子即使不是梁钰娟本人,梁钰娟也难脱干系,要不女方怎么拿得出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而这,也是梁钰娟想搞清楚的:

“针对这个户口本的事情,我问了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他说要补办户口本的话,必须是户主本人拿着本人的身份证,去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才可以打印户口本。但是派出所那边肯定是没有打印过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说,他们从其他的渠道怎么去获得这个户口本的话,他们派出所也不太清楚。”

这起离婚案该如何解决,是否会产生其他隐患?

从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到现在,梁钰娟辗转于广西、河南之间,频繁联系两地的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告诉她,这事儿到底该怎么解决。昨晚,河南安阳龙安区民政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给出了最新的处理方案。

梁钰娟说,她最先找到的是当时在南宁丢失身份证的辖区派出所,但派出所给的答复是,这事儿,要么回到梁钰娟的原籍合浦县报警,要么去案发地河南安阳龙安区报警。梁钰娟回老家,找到合浦县警方:

“为了这个事情,我特意回到我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去报案。但是当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他是这么说的:你只能到案发地去报案,所以报警一直没有受理过。”

梁钰娟不敢去安阳。她说,她很能理解男方一家的心情,好不容易挣的钱,一下子被骗了好几万,搁谁头上都睡不着觉。男方现在把她当作骗子,她一个年轻姑娘去安阳了,万一男方把气撒到她身上怎么办?

梁钰娟将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报案证明》、登报声明身份证遗失的专用票据、《毕业证书》复印件、学校开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寄给了法院,以证明这起离婚纠纷的适格被告并不是她,而是另有其人。目前,法院那边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梁钰娟还多次致电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沟通,却并没有得到她期待的结果。

“我跟民政局那边联系过的。他说你要起诉民政局,该起诉的还是得起诉,我们不能私自给你撤销这个结婚证。”

昨晚,龙安区民政局副局长刘弘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也是这么说的。刘弘说,办理结婚登记时,要拿身份证跟本人核实,他们看着挺像的,而且双方都提供了户口本,还有本人的签字、指纹,手续是完全合乎办证流程的,不可能不给人家办理。出现这样的状况以后,昨天下午,民政局负责人找到男方靳某做工作,动员他撤诉,因为,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婚姻,现在,这个婚姻关系不合法的可能性很大。龙安区民政局副局长刘弘说:

“叫他改打行政诉讼官司,就是叫他要民政局撤销这个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因为我们要撤销,必须得有法院的那个判决,我们才能撤销。”

刘弘认为,这样做,对梁钰娟和靳某都有好处:

“一个就是说女方当事人不用来回跑来应诉打这个官司。第二个双方当事人因为他们实际上是没有结婚,这个男方和女方他们实际上是没有婚姻,这样也能还给他们一个清白。”

但梁钰娟的担心依然还在:就算这起离婚案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那个拿着她丢失的身份证的女人,会不会又去别的地方故伎重演,给她带来其它不得而知的、甚至比这次还大的麻烦?没有人知道答案。

来源:综合澎湃新闻、网友评论、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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