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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醉驾?需有明确司法解释

2019-10-11 13:44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10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一份会议纪要,其中提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纪要一发布,立刻引发舆论关注。有网友赞赏这是人性化执法;也有网友表示不解:难道居民小区是醉驾的法外之地?

王金辉 制图

需要说明的是,让醉驾者在居民小区里通行无阻,应该不是相关部门的初衷,更不是出台该纪要的目的,所以不存在为醉驾松绑的主观故意。相反,包括浙江在内的一些地方将“酒后挪动车位、只在小区内驾驶”纳入研判对象,恰恰说明其对新现象新问题的关注,以及主动寻求解决办法的积极姿态。但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这些部门的法定职能决定了其无权修改法律,也不能做出超越法律条文之外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何为“道路”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执法部门不可能擅自扩大执法范围。之所以认同“在小区内醉酒驾车不算‘醉驾’”,可以理解是遵循宽严相济、使执法更加人性化的选择,毕竟当更多人酒后选择代驾回到所居住小区,已经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

然而众多网友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他们基于现实观察得出的认识需要认真对待。醉驾,无论何时何地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居民小区本身具有社会性,小区内的车辆也自然属于社会车辆。更何况,居民小区人员密集,且以老人小孩居多,放任小区内醉驾无疑增大了事故发生几率,并为事故性质的认定设置了障碍。

到底是通融醉驾者进小区,还是醉驾司机在家门口也不能摸方向盘?恐怕纠结的不只是小区居民,也不只是执法部门。但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各方把观点实事求是地摆出来,总能找到最大的公约数。一如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酒驾已成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因素后,醉驾入刑,成为重点打击对象,醉驾导致的事故发生率大幅下降。鉴于各地对醉驾进小区条款理解不一,相关部门更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或意见,以统一认识和执法尺度。在没有形成法律共识之前,解除小区的醉驾“门禁”要慎之又慎。

法因事而制,因时而变,为民而立。居民小区不是醉驾法外之地,殆无疑义;在什么特定的情形之下,在完全不违背司法正义、保证公众绝对安全的前提下,给醉驾挪车“开一个口子”,相信会有合理的司法解释。

 

 

来源:北京晚报 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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