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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请注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出现五种新类型犯罪

2020-01-02 15:07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容业、高端酒业、进口食品等领域出现五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新类型犯罪。今天(1月2日)上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经北京检方联合相关执法司法单位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焦慧强介绍,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北京检方近三年共提起公诉涉嫌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778件924人,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提起公诉1件1人,涉及食品药品公益诉讼立案110件,提起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均获法院支持。

焦慧强重点介绍了五种新类型犯罪:个别肉贩子企图用“进口”字眼,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入境的肉类食品,被及时发现并处理。在董某案中,董某为了批发销售肉类食品,大量购入存储未经检疫走私入境的牛肉等肉类产品,民警在其仓库内起获785箱食品,经鉴定属于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制品。

个别商贩利用相对隐蔽的犯罪手段,销售来路不明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减肥药等美容产品。在一起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的案件中,郭某等三人作为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代理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进货前亦未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在明知服用该减肥产品会产生腹泻、呕吐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该公司出品的果脯类减肥食品。

被害人张某因食用该减肥食品,出现腹泻、呕吐、恶心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服用涉案食品中的双醋酚丁引起急性重度中毒,造成多器官组织坏死和功能损害死亡。由于销售行为属于该类犯罪的末端,被告人最初均否认主观明知,检察机关坚持“四个最严”标准,认为末端销售行为人未履行行政法规定查验食品来源,且明知所售食品可能存在不良反应仍予以放任,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

个别街边餐饮店滥用食品添加剂,被告知违法后仍不改正。杨某在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早餐店,在执法人员已明确告知其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使用含硫酸铝钾成分的泡打粉。

个别商铺制售假冒“老字号”烤鸭、白酒等食品,欺骗消费者。如谭某等8人团伙网购大量杂牌“白皮鸭”,在出租房内加工制作假冒品牌烤鸭再销售,有的甚至通过黑导游卖给游客。不仅严重损害了老字号的商标权,也给消费者食品健康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此外,还出现个别商贩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和阅历不足的特点,诱惑大学生做兼职,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如刘某销售有毒有害的性保健品案,刘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进购来源不明的“神奇果蔬粉”,宣称具有性保健功能,雇佣三名大学生通过网络销售。经检测,上述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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