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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被侵占,业主维权成本高,要回公共收益怎么就那么难?

2020-07-22 13:44 编辑:TF017 来源:北京晚报

不久前,恋日绿岛小区业委会开始向辖区内的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交相关材料,寄希望于通过此种方式拿回公共收益。而在此前多年中,该小区均是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公共收益,但要回的收益中,一大半都被诉讼代理费等费用占去。

今年,索要公共收益方式的转变在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可以由住建等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不菲的小区公共收益,让一些物业公司盯住了这块肥肉,侵占不给、不断拖延等手段,也让许多小区在索要公共收益时遇到难题。

恋日绿岛小区

高成本

年年要收益 次次打官司

南四环十八里店南桥向南大约1.5公里,恋日绿岛小区的道路上停满车辆,使得原有车道只剩下一条可以通行。小区的广场上也施划车位,成为停车场。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原本属于公共收益的停车费,居民在索要时却波折不断。

物业公司在2016年与小区签订的《北京市恋日绿岛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每年3月15日前向业委会支付停车服务费收益,第一年为10万元,第二年为15万元,第三年为20万元。”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未能履约,小区业委会开始走司法程序进行诉讼。每年的停车收益,都需要经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最近的一次诉讼为索要2018年的20万元停车收益,法院终审判决显示该小区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返还公共收益。该小区业委会一名委员表示,物业公司并未向账户转账。“本来以为赢了官司就能得到钱,但事实并不是这样。”

“经过了诉讼后,我们又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才把收益要回来。”该小区业委会一名委员表示,扣除律师代理费、强制执行等费用后,账户上剩下的资金只有几万元。“十几万元都支付了各种费用,这样的维权成本确实太高,也让居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总拖延

业委会解散 收益收不到

东二环附近的一个小区,同样面临着公共收益难以收回的情况。

该小区居住着4000多户居民,曾在多年前成立业委会。也在“物业委托协议”中写明,地下车库收费为300元/月,地面车位为150元/月。地下车库、地面车位扣除物业公司经营成本后,经双方确认余额部分分配比例为全体业主获得70%,物业公司得到30%。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账户按时支付公共收益分成金额。

但在业委会成立三年之后,业委会成员任职到期,并未进行新的选举,业委会也随之解散。

小区一名业主表示,在业委会解散前,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曾经付过两次公共收益。但是,在业委会解散之后,这笔钱再没人提及。虽然此前的合同已经到期,但小区并未更换过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一直在小区中事实服务,因此应按照此前的约定继续分配公共收益。

该小区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小区业委会早已不复存在,合同约定也已过期。同时,没有业委会主体,应该由谁来接收这笔公共收益都是问题。

同样的困惑也在业主中存在,成立了新业委会后,其与老业委会间空档期中的公共收益该如何索要。“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要成立了业主大会,即使业委会解散,业主大会也一直存在。同时,业委会的对公账户还在,物业公司也应按照约定向该账户中汇款,在新业委会选出前,物业公司无权动用这笔资金。可目前看来,这笔公共收益的资金一直没有到账,直接进入了物业公司的腰包。”

常忽悠

未设业委会 账目不公开

在南四环附近的一个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小区入住6年以来,地面停车位一直被物业公司出租,因此产生的收益,业主从未得到。

“还有电梯广告费、快递柜入场费等,这些公共收益业主从未见过。产生的收益与资金去向,物业公司也不进行公示。”一名业主表示,小区住宅的公共区域,产生的费用应属于业主共有,不应该是物业公司的外快。

该小区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地上车位的停车备案手续齐备,经营合法,与电梯广告费、快递柜入场费等经营收入作为物业公司收入的一部分,与物业服务总成本支出一并列入整体经营核算中。

“很多业主对此政策了解不多,也让物业公司有了‘忽悠’业主的机会。业主询问公共收益的时候,物业公司就告诉业主,这钱用在了补充物业费上了。”物业管理专家童超表示,多年来,应归属业主所有,并可用于小区建设、业主大会、业委会日常开支的公共收益常常被物业企业非法侵占。公共收益的使用应遵守新物业管理条例,由业主共同决定。“对于小区中产生的公共收益,需要形成更有效的利用方式和监管途径。”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赵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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