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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曝光 提醒:企业不能太任性

2016-10-11 11:34 编辑:TF003 来源:网络

2016年10月11日讯,北京市人社局日前发布了本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典型案例是从2015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7.13万件案件中筛选出来的,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特殊人员就业许可等常见的劳动争议和一裁终局案件。

%e5%8a%b3%e5%8a%a8%e4%bb%b2%e8%a3%81制图 吴薇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特别是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都有了显著的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增。本报特从这十大典型案例当中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请劳动法专家做出点评,希望通过以案说法和风险提示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企业精简机构 总监变顾问

案情

李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这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于是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

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专家分析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地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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