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静止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被七八级大风吹动,撞到了旁边停放的汽车,造成上万元车辆损失。电动三轮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风力吹动车辆属于溜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理赔。西城法院日前审结此案,法院认定在车辆已经平稳停止的情况下,外力导致车辆滑动不属于溜车,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

一家科技公司为公司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三者险。一天晚上,静止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被七八级大风吹动,在滑行过程中撞到了旁边一辆停着的汽车,导致该车辆受损,修车费上万元。交管部门认定电动三轮车一方承担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理赔维修费用后,将科技公司及其为三轮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西城法院,代位求偿修车费用。

电动三轮车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停车溜车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虽然事故原因是刮大风导致车辆滑行发生碰撞,但应属于停车溜车行为,故不同意赔偿。科技公司则认为,电动三轮车是在风力作用下撞击车辆,并不是溜车导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与电动三轮车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事故发生时涉案电动三轮车处于熄火静止状态,车辆滑动是因风力作用导致,不存在人为过错,而通常理解中因挂空挡或者踩离合器,或在坡道上起步不当导致的溜车情形,均存在人为参与的过错行为,因此,法院对电动三轮车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电动三轮车保险公司赔偿修车损失11000余元。另外,保险合同约定了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100元,因此,科技公司仍需承担100元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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