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是否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法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在一起案例中,赵某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是赵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因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向李某给付购车款,因此赵某的给付行为是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对李某关于该购车款是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最高法指出,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此外,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涉及“未领证”案件如何处理彩礼问题。
在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男子王某于2020年1月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同年10月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女儿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也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指出,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本次发布的其他几起典型案例还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同时要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的区别。
最高法表示,将继续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5202353




全部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