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已深度融入大众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藏于算法黑箱中的“大数据杀熟”乱象却屡禁不止。这种“看人下菜碟”式的定价模式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近日施行,为从根源上整治“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执法与维权依据。那么,“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提问1 何种行为可被认定为“大数据杀熟”?

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市场中的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基于经营策略考虑,对商品与服务设置一定的优惠条件以吸引消费者,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如“双十一”购物节中,商家设置商品优惠价,各大电商平台发放的消费券、红包等。

所谓“大数据杀熟”,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针对不同用户设置差异化价格等行为的概括性说法,该现象常出现在酒店预订、外卖配送、网约车等消费场景中。“大数据杀熟”不同于经营者正常的差异化定价行为,前者是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同等交易条件上实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而正常的差异化定价,则基于合理的成本差异、市场策略或符合惯例的优惠活动。

此次《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五条对“大数据杀熟”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该条款侧重于“大数据杀熟”区别定价的核心特征,并明确了是否属于该行为的“三同”标准,即同一商品或服务、同等交易条件、相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消费者仅因购买同一商品的价格与其他用户存在差异,便主张平台构成“大数据杀熟”并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核心审查要点是交易双方是否属于同等交易条件。一般而言,若因其他消费者使用优惠券、商家设置的限次新客优惠而产生了价格差异,是难以被认定为“大数据杀熟”的。

“大数据杀熟”滋生的重要前提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与算法黑箱。对此,《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明码标价与信息公示为核心突破口,从源头遏制杀熟行为。第三章专门针对平台经济特点,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标示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其中,第八条规定,对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相关规则,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实施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的,应当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采取在固定价格基础上动态增加额外服务费形式的,应当区分标示价格和额外服务费。第九条对附带服务的明码标价提出了要求,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在显著位置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避免隐性收费。第十条针对促销行为作出规范,不仅要求促销活动公开、真实,还要求若使用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方式折抵价款的,应该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方法。第十一条针对平台经营者补贴促销行为,例如常见的淘宝平台“百亿补贴”活动,要求平台经营者在页面显著位置标示活动规则,明确补贴对象、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提问2 “标签化定价”侵害消费者哪些权利?

“大数据杀熟”并非单一的价格违规行为,而是受多部法律法规的交叉规制,其核心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四项法定权利。

一是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大数据杀熟”恰恰建立在信息隐瞒与规则不透明之上。平台不公开定价逻辑,未公示价格差异原因,将差别待遇隐藏于算法后台,消费者不仅无法知晓同一商品对不同用户存在不同报价,更无从了解自己是否因会员等级、设备型号、消费习惯被平台“标签化定价”。这种刻意隐瞒行为,直接架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其只能在信息失衡的状态下被动完成交易。

二是公平交易权。其核心要义是同等条件、同等价格、同等待遇,这是市场交易的底线要求。“大数据杀熟”通过算法对消费者进行“画像”并提供差异化交易条件,本质上已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在“大数据杀熟”的场景下,同一酒店、同一航班、同款商品,老用户的购买价格反而高于新用户,高频消费者比低频用户支付更多费用,这些差异并非源于商品成本、服务等级或交易数量的区别,而是单纯基于用户个人消费“画像”实施的歧视性定价。这种价格歧视,打破了公平交易底线,使忠诚消费者遭受不公对待,同时也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三是自主选择权。这是消费者自愿、理性选择商品与服务的核心权利。“大数据杀熟”通过技术手段,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平台利用信息预判用户依赖度,对高黏性用户抬高定价,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更换交易对象的机会。表面上看,消费者仍可自由选择交易平台和商品,实则被算法锁定、被虚假的价格宣传诱导,无法基于真实价格信号作出判断,自主选择权流于形式,违背自愿、平等的交易基本原则。

四是个人信息权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六十九条同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大数据杀熟”并非单一的定价行为,而是由用户信息采集、算法决策和制定差异化交易条件三个环节复合而成的。平台通过收集、存储和分析用户的购买记录、浏览习惯和价格偏好等个人消费信息,构建起精准的用户“画像”,并利用算法对其进行计算分析,生成差异化交易策略。整个过程中,平台若未依法取得用户同意、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或自动化决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均会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针对“大数据杀熟”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通过多元途径依法维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前,“大数据杀熟”仍以行政规制为主,《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与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等共同构建起互联网价格行为的多层监管体系。《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六章明确了监督管理机制,规定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职责,并鼓励平台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价格行为合规管理制度,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提问3 诉讼维权时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在司法维权过程中,消费者最关注的莫过于“大数据杀熟”能否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是法院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核心前提。

由于“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消费者诉讼维权存在举证难度大、欺诈行为认定门槛高等难点。因此,提起此类诉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认定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有欺诈故意;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消费者会因错误判断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在胡某诉携程一案中,胡某是携程钻石会员,平台曾承诺钻石会员享订房优惠价。2020年,胡某通过携程App预订某酒店房间后,发现其预订价格远高于门市价。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处于弱势,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携程未依法向消费者告知订单的真实信息,怠于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胡某基于对平台的信赖,陷入对交易价格优惠的认知错误,最终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胡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二是“退一赔三”金额的确定。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赔偿数额,并列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退一”的金额一般为购买商品的金额,若购买的是酒店住宿费且已消费完毕的,因不存在实体商品的退款退货,消费者可主张退差价。“赔三”则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赔偿基数一般为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若消费者使用了参与平台活动或履行相应义务所获取的、具有直接抵扣功能的购物红包,那么此类红包视为消费者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属于消费者支付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抵扣金额也应计入“实际支付价款”,并作为赔偿基数。

三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据留存。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消费者通常可举证两类事实,分别是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与其他消费者之间存在价格差异等。相关证据包括订单截图、与其他消费者的价格对比录屏、经公证的网页信息等。

为平衡交易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记录、保存信息义务,要求对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二十四条也要求平台经营者妥善保存平台内有关价格和交易信息。此外,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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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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