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涉老年人预付式消费的欺诈案件:老林生前向某养生馆充值20万余元,去世后其女儿小林协商退费时,养生馆故意隐瞒老人真实充值金额,出示一份7万余元的虚假消费明细,诱导小林签订仅退款4万元且放弃后续维权的协议。小林发现真相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养生馆构成消费欺诈,判决撤销该不公平退款协议。
2025年2月,老林向一家养生馆充值,用于养生服务。十几天后,老林因故受伤入院治疗,后去世。老林去世后,他的女儿小林前往养生馆,与工作人员协商退还老林的充值款项。
协商过程中,养生馆工作人员向小林手写一份老林的消费明细,其中列明老林充值金额76600元及剩余费用41363元。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退款协议》。协议约定:养生馆退还老林未消费的款项4万元;小林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对养生馆提起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协议签订后小林出示的任何与本次退款项目的资料都和养生馆无关。协议签订后,小林收到了4万元退款。
事后,小林整理老林财产时发现,老林通过POS机及财付通向养生馆支付了202720元。这与签订退款协议时养生馆告知的76600元消费总额相差巨大。小林认为,养生馆故意隐瞒老林的真实消费金额,诱导自己以极低数额达成《退款协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退款协议》。
养生馆辩称,签订退款协议时已告知小林其父亲总消费20万余元,剩余4万余元,不存在隐瞒和欺骗行为,但养生馆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曾作此告知,也未能提供老林的真实消费记录。相反,小林提交的银行明细,证明老林曾在养生馆充值202720元,与养生馆告知的充值76600元数额反差巨大。
法院由此认定,养生馆未告知老林真实的消费金额,存在虚假陈述,致使小林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仅退款4万元的《退款协议》,养生馆的行为已构成法律上的欺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养生馆利用信息不对称,刻意隐瞒真实充值金额、诱导家属签订不公平的退款协议,构成可撤销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小林与养生馆签订的《退款协议》。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不得起诉”“放弃权利”等限制性条款也随之失效。
法官提示:避免长期大额预付
预付式消费在大额充值中的风险增高,一旦经营者关门跑路、服务缩水或消费者自身发生意外,款项退还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
法官提示,在消费活动中,尽量选择按次、按月付费,避免长期大额预付。预付充值时,除了保存会员卡之外,还要保留好消费凭证,定期打印银行流水、保存微信支付截图等,并注意收款商户的全称,以便日后核对维权。
在签订退款协议时,注意一些商家拿出事先拟好“放弃全部其他权利”“不得再主张任何费用”“与商家再无任何纠纷”等条款的格式协议。在未全面了解真实消费金额核实消费情况之前,不轻易签订任何“全部了结”的协议。可以先行要求商家打印完整的消费记录和余额明细,并拍照留存,再行协商。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对自身提供的服务内容、消费金额、剩余次数等负有记录和保存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支付金额、消费项目以及剩余余额等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诚信经营、充分告知、保留记录、公平签约,既是法律底线,也是经营者长久经营之道。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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