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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蠡之见:年龄不是犯罪保护伞

2017-11-06 15:10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11月6日讯,本报日前报道,11月2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根据本报对案情的报道可知,五名女生是在今年2月28日15时至22时之间,在宿舍楼内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期间,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出现这样令人遗憾的结果,相信很多人都会问一个为什么?正当花季的少女何以变身为校园恶霸,无缘无故殴打、凌辱另外两名女同学?被欺凌的女生将怎样面对以后的生活,复建心理健康?在事件发展到这个程度前,学校方面为什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虽然这几名被告的家庭都有积极赔偿和主动道歉的表现,但不得不说他们对自家女儿实在是疏于管教。

曾几何时,校园欺凌被认为是孩子之间的打打闹闹,教育教育就好了。闹大了,即便闹到派出所了,也因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僵化理解,而找不到处罚依据,使得弱者得不到保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样的问题,在过去的若干年,各地均有报道,坊间也有到底该如何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激烈争论。曾有法律专家特别指出,在我国的刑法中,对行为的危害性更多的是考虑身体上的损害后果,以轻微伤、轻伤、重伤等分级标准来衡量行为的危害程度,并直接决定了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轻罪还是重罪。然而,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来说,几乎都不会造成法律意义上的轻伤,所以即便受害者报告、学校报警,依法也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很难介入处理。但实际上,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实质上已经远远超过学校、教师能够控制的范畴,理应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所幸的是,为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国务院于2016年4月专门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作出相关要求。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9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8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911人,经审查起诉2449人。

一起又一起的校园欺凌事件,总会带来各种思考,关于社会环境的,关于学校教育的,关于家庭关系的,每个方面都能做出一篇大文章来。但眼下最为迫切的,也是教育作用最为立竿见影的,莫过于法律彰显其惩恶扬善的力量,让“校园恶霸”们不再躲在年龄的保护伞后,而是为他们的恶行付出应有的代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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