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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标准来了:16岁以上至退休前均可参保

2018-05-07 12:05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2018年5月7日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标准今天上午由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将按照此基本要求来统一规范。税延商业养老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保险收益分为确定型、保底型、浮动型三类。16岁以上至退休前均可参保。

16岁以上至退休前均可参保

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分为终身或长期,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交费方式月交或年交。

保险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积累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养老资金积累的阶段,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均为积累期。在产品积累期,保险公司应为参保人购买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建立产品账户,记录所交保费和资金收益等信息。

领取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阶段。在产品领取期,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参保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按照参保时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表,将参保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转换为每月或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直至参保人身故,或约定的领取期结束。

收益分为三类:确定、保底、浮动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1.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2.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

3.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保险责任分三项:养老年金给付、全残、身故

银保监会表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是指产品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人终身或长期给付养老年金,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产品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或长期领取方式。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是指,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

 

 

来源:北京晚报 傅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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