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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穿短裤上班被开除 网友:规矩都给员工定?

2018-05-07 17:48 编辑:admin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2018年5月7日讯,金先生2016年进入公司,由于他不顾公司规定使用私人手机,还穿着短裤上班,多次受到处罚。最终,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劳动合同。金先生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为此,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报酬以及各项赔偿金,共计2万5千余元。法庭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5月7日东方网)

新华社记者 李鑫 摄

作为一家正规企业,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如“上班期间禁止穿短裤”等,去规范员工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也无可厚非。然而,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侵犯员工的基本权益。必须承认,员工在上班时间穿短裤,确实违反了劳动纪律,但动辄就将其开除,有违传统的道义观,企业这样做显然缺少人情味。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才有可能会被辞退;而这名员工上班时间穿短裤,显然称不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见,一些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要么师出无名,要么存在霸王条款;尤其是在处罚上,“自选动作”是五花八门,损害了员工的劳动权益。至于员工上班时间穿短裤被开除,毕竟仅是企业的“自选动作”,因缺少相关法律支撑,难免会引发争议。

事实上,企业员工遭遇的权益困境,远不止“上班时间穿短裤被开除”这么简单。比如,一些企业用人不签劳动合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给不了员工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更没有人文关怀与劳保关爱;出了劳资纠纷,要么拒不认账,要么以重罚和辞退相要挟。神圣不可侵犯的劳动法,在某些企业管理者的眼中,俨然成了一张废纸,形同虚设。

因此,员工上班时间穿短裤被开除,折射劳资关系失衡,值得企业管理者反思。管理制度的设计,应该具有双重功效,一方面是要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一方面是要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同时,企业管理制度,应释放出人文情怀,让员工感受到家一样的温暖;对于违规员工,少惩戒,多疏导,别动辄就向他们挥舞“重罚”和“开除”的利剑,实行人性化管理,让制度充满关爱员工、厚待员工的善意。特别是,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实施有效保护,使他们能够真正从权益困境中走出来。

(原标题:穿短裤上班被开除 确实违反劳动纪律但缺少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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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大家或许常遇到被公司调整岗位的情况,有的公司会提前与员工谈,而有的则直接让员工搬东西换地方。《劳动法》规定,公司制定或修改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应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公示告知员工。

近日,就有这样两起案例,同是员工拒绝调岗被开除后请求赔偿的案件,看似过程相似,结局却截然不同。

案例1 被调到子公司主任岗,她不服被开除 法院判“公司赔44.8万”

算上被辞退的那年,周女士在北京这家物业公司已经工作了14年。她没想到,自己这样的老员工居然会从总部经理的岗位调整为下属公司的部门主任。公司表示调整她的岗位,是因为业务需要,公司成立了新部门,需要周女士从事新岗位,但周女士认为这是公司在给她降级。

公司在2017年3月分别作出三份周女士违纪过失单,让周女士到新岗位报到,但她没有听从,并在此期间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45万元。公司不服,将周女士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公司不支付该赔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主张调岗原因是公司业务经营发生变化,而非客观原因,虽然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在调整劳动者岗位时,应保证岗位级别和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被告周女士调整后的岗位明显属于降职。另外,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不胜任原工作岗位,对于调整后的薪资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原告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在双方就调整岗位没有达成一致,而且被告已经申请仲裁的过程中,原告就单方对被告进行了调岗,又以被告未到岗视为她不服从公司管理,是违纪,而予以解除合同,这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282元。

案例2 车间调整后降薪,他旷工三天被开除 法院判“公司辞退合法”

自从小全2011年到成都一动力部件公司上班后,就一直在铸造车间做工,以计件考核的方式计算工资,算下来平均每个月能拿到两三千元。2016年11月,由于铸造车间停产,工段逐步关闭,公司便调整了小全的岗位,把他调到连杆精加工车间,但需要重新学习新岗位的工作,培训期间每月只有约1500元的学员工资。

2016年11月19日,被调整岗位当天,小全拿到了新的岗位门禁卡,但没跟公司重新签《岗位合同书》。小全认为公司私自调整岗位,并且导致他降薪,这不合理。于是,从11月20日开始至11月23日,小全连续三天没有去上班。11月24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小全旷工三天处以600元罚款并予以除名”。公司认为小全无故旷工超过三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和《员工守则》规定。随后,小全向大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小全4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中约定了被告服从原告的岗位调整和安排,且原告具有单方调整被告岗位的权利,以及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原告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于公司原有的生产车间逐渐关闭,调整劳动者岗位成为客观需要。

在双方没有对此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就单方调整被告岗位并降低工资,被告在此期间其实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但他却连续旷工三天。这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岗位合同的约定义务,也违反了《员工守则》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据此辞退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后,依法不予支付被告赔偿金。
小全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拒绝新岗位后被开除?公司、员工谁有理?

“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合同,一般发生在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情况下。如果员工确因能力问题不能胜任现有岗位,公司可以进行调岗,对员工进行培训。如果之后还不能胜任,那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一般都会有所载明。”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表示。

此外,郭刚认为,调整岗位属于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司行为要讲求合情合理,将员工调整到完全不适合的岗位,公司的行为也不合情理。如果员工对调岗不接受,可以找公司工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申诉维权,而不是用旷工的行为来‘以暴制暴’。除非员工可以证明自己的旷工行为系公司调岗导致其无法工作,并举证证明其旷工的合理性。

“《合同法》第39条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关涉劳动者重大劳动权利,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并且根据《合同法》,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以旷工的方式拒绝单位合理岗位调动,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内部规章制度等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成都中院法官夏旭东表示。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合肥网 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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