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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以高息为诱饵集资诈骗2700万:丈夫被判无期 妻子被判15年

2018-06-01 11:26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2018年6月1日讯,2011年至2015年,54岁的郭亮伙同29岁的妻子刘圆,在北京、天津、山西和吉林等地,以投资外汇理财产品为幌子,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投资人张某、庞某等90余人共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

俩被告人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前者的最高刑期为10年,而后者则为无期徒刑,这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被告人郭亮和刘圆因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

诈骗2700多万无法偿还 逃跑时销毁全部账目

据郭亮供述,他先是在2010年注册了北京惠利汇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又注册成立北京惠利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任两家公司的法人,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做外汇理财。”郭亮说,自己妻子刘圆是出纳出身,平时负责为其到银行转账、提现等。“我和妻子以公司名义和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承诺保本保固定收益,一年投资年回报率13%,半年10%,三个月7.88%。”

之后,郭亮陆续在山西、天津、吉林等地陆续开了分公司,其中山西临汾的公司由其岳母娄某打理。

刘圆供述称,自己按郭亮的吩咐,对公司每笔合同款项、客户姓名、理财项目开始和结束日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日期等情况进行登记。“我共有五个笔记本记录这些情况,一个分公司一本。刘亮不会玩电脑,公司没有电子的记录方式。”

2015年6月,因资金链出了问题,客户投资款2700多万元无法偿还。当月 23日,郭亮带着妻儿逃到成都。逃跑前,二人将记账本和北京公司的合同全部销毁。去成都的路上,郭亮把手机给扔了。

宣称炒外汇高收益 “口碑传播”吸引90多人

都是哪些人被诈骗了呢?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案公司内部人员的亲戚朋友、邻居熟人。以公司会计王某为例,他就给自己的11名亲友推荐了公司的这款所谓炒外汇的理财产品。

郭亮和刘圆口中的“承诺保本保固定收益”的确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了兑现。

被害人张某某称,他于2014年5月把50万元现金给了刘圆,其中30万元投资一年期、20万元投资半年期。到期后,他如协议约定,分别收到利息1万元和3.9万元。

一段时间内的高收益的“口碑”,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2011年至2015年的5年间,90多人投了钱,少则几万,多则几百万,很多人甚至将赚来的利息,加入本金后再投下去,。

郭亮称,自己在北京国贸和香港有炒外汇的操盘端口,一个端口最少500万元,还雇有专业的操盘手,那么郭亮和刘圆是不是拿这些人的钱炒外汇了呢?

不管是涉案公司的内部人员,还是投资者都称没有见过所谓的端口和操盘手。进入侦查阶段后,郭亮的供述也屡屡改口,一会是全部自己操作,一会是委托他人操作,但这些都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炒外汇,加之郭亮和刘圆将账目全部销毁,“炒外汇”更加无从查证。

案发后,侦查员在四川成都郭亮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时,起获并扣押现金27万元。在北京昌平,刘圆名下的三套住房也被查封。此外,郭亮与刘圆曾从银行账户中提现四千余万元,现去向不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还是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10年,集资诈骗罪为无期徒刑。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庭审时,郭亮的辩护人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郭亮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郭亮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炒外汇,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刘圆的辩护人称,刘圆对其丈夫的行为不知情,只是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丈夫用于开户,构不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郭亮集资后,未将资金用于其所宣传的外汇投资或其他经营活动,在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情况下,郭亮销毁账目后逃匿。到案后,郭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刘圆除了单独或共同与郭亮将转入郭亮和其账户的集资款取现外,还对外宣传公司的外汇理财项目,承诺保本高息以吸引投资人投资。后在明知无法返还投资人钱款的情况下,仍伙同郭亮销毁账目后逃匿。

郭亮和刘圆对非法集资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刘圆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在案扣押的款、物发还或变价后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郭亮、刘圆继续退赔。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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