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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凌晨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 网友:公司没有人情味儿

2018-08-01 10:47 编辑:TF010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江苏南通男子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保洁员,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为做好本职工作,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

吴薇 制图

今年 6 月 14 日 4 ∶ 40 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相撞,当场摔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逾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 月 27 日就作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 月 30 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就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徐科长向其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耐心细致地解释现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对于徐科长的宣传和解释,负责人表示能够理解和接受,不再提出异议,并当场表态,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一周后还要亲自上门慰问。

而网友大多认为这个公司没有人情味儿,“为了按时上班才提前出门的呀,这个公司太黑心了”“为了自己的安全别提前上班,每天要上班时间才从家里出发。”“这么敬业的员工就不能别这么计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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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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