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一九年钉子户不搬离 自制燃烧瓶多次阻碍执行被判刑
由于没有达成拆迁协议,九年间,王某及家人始终居住在被划为道路修建范围的房屋内,拒绝腾退搬离,导致石景山区石门南路无法如期贯通。在法院进行强制腾退的过程中,王某和儿子王小某向执行法官喷射辣椒水、投掷燃烧瓶并实施威胁行为,阻碍了强制执行工作的进行。今天下午,王某、王小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分别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未达成拆迁协议 钉子户九年不搬离
2009年,石景山五里坨地区计划修建石门南路,并经审批启动了道路所在范围内房屋的拆迁工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证明,在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中心在拆迁地区张贴了拆迁公告,并开展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王某的房屋被划在了拆迁范围内,但到了2010年,其余住户的拆迁安置协议均已签署完毕,王某却始终没能与拆迁方达成协议。于是,拆迁方向石景山住建委提交了拆迁纠纷裁决申请,经裁决,王某需在16日腾空房屋并搬至周转房,并在30天内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219万余元。
石景山住建委的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行政复议,随即,住建委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4年7月,石景山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对涉案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但几年间,执行法官和王某进行过多次沟通,王某却始终拒绝搬离。
“我们没什么诉求,只要合理就行。”王某的儿子王小某说,由于父亲身体不好,拆迁事宜一直是由他进行沟通。但他表示,只要法官不在现场,拆迁工作人员的态度就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每次给出的条件都不一样,“拆迁方对我家房子的评估不准确,我们等着重新评估,但没等到。”
住建部门表示,由于王某拒绝配合拆迁工作,致使石门南路无法如期全线贯通,造成断头路的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周边的交通秩序,也制约了城市整体规划的实现。
辣椒水燃烧瓶阻碍执行 引燃附近杂草
今年4月28日清晨,石景山法院对王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工作。法官上前敲门,发现院门被反锁,当时王某、王小某和家人正在家中睡觉,却始终拒绝开门,而是以穿衣服、穿鞋等理由拖延时间。
执行法官发现屋内人没有开门意图,故决定对大门实施破拆。破拆过程中,王某突然出现在门后,手持一瓶“防狼喷雾”对院外的工作人员喷射,导致工作人员咳嗽不止,只好暂时撤离大门区域。
没想到,这只是执行法官遇到的第一个麻烦,王小某为了抗拒强制执行,甚至准备了自制燃烧瓶。
执法记录仪记录下了王小某投掷燃烧瓶的全过程,前后半个小时的时间里,王小某躲在院墙后,先后扔出了九个由啤酒瓶制作的燃烧瓶。瓶子扔出后,接触地面便立即爆裂,甚至引燃了院外的杂草,火苗瞬间蹿起一人高,附近的法警立刻持灭火器将火扑灭。
从正门无法突破,法警便通过王某家的厨房进入院内,但王某却端出一盆“汽油”,右手拿着打火机,以此对法警实施威胁。出于对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考虑,法警撤出了执行现场,经过十余个小时的劝说,王某和王小某仍然坚持与法院对峙。最终,法院决定暂时中止强制执行。
两天后,法官再次来到王某的房屋,发现大门已被石棉瓦封死,屋内无人居住。在联系了王小某的妻子到场后,法院对该处房屋实施了强制腾退,将屋内物品转移至周转房,案件执结。腾退过程中,法警还发现了屋内剩余的三个燃烧瓶和七罐“防狼喷雾”。
而对于王某、王小某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石景山公安分局,两人随即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被逮捕。
构成拒执罪 父子均获刑1年2个月
石景山检察院起诉称,王某伙同儿子王小某拒不迁出房屋,以喷射刺激性液体、投掷燃烧瓶、威胁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今天下午,王某和王小某父子出庭受审,两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王某对于法官、检察官的提问,一概以“不记得,记不清”作为回答,甚至连燃烧瓶的来源,王小某都称“记不清了,好像是我做的吧”。
不过,对于自己端出的那盆“汽油”,王某倒是记得很清楚,“我端的是水,就是想吓唬他们”。
法院当庭播放了强制执行现场的录像,看到录像后,王小某的语气软化下来,承认自己“当天被吓到了,情绪有点过激”。
经审理,石景山法院认为,王某、王小某无视法院生效裁定,拒不迁出房屋,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因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当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王某、王小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案主审法官李婧表示,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或执行中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应依法执行。王某父子从2014年至今拒不腾退房屋,妨碍了城市主干线的贯通,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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