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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49人被立案侦查

2016-02-06 14:46 编辑:TF006 来源:网络

2016年2月6日讯,国务院近日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致16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显示,爆炸现场存有800吨硝酸铵,事故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就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记者采访了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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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爆炸原因到底是什么?

1 事故调查为何用时近半年?

答:国务院2007年3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日起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允许的最长工作时间是6个月。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时间,处于法定时间之内。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损失巨大,情况复杂,事故现场破坏严重,收集证据困难,科学试验、技术鉴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调查组先后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开展模拟实验8次,召开专家论证会56场,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逐一查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文,反复修改调查报告文稿,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在国务院批复后第一时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向全社会公布。

2 哪些地方和部门被追责?

答: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交通运输、海关、安全监管和规划部门以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另外,事故调查组建议对瑞海公司和4家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吊销证照、撤消资质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3 起火和爆炸原因究竟是什么?

答:事故调查组最终查明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事故现场发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点约20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集装箱,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时34分37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据测算,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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