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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铁案:这45万是“还款”还是“借款”?

2016-06-14 11:36 编辑:admin 来源:网络

2016年6月14日讯,借钱的人还清了账,拿走当初立下的借条,看上去一场债务就算了结了。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收了钱,退了借条,还怎么证明借给过别人钱呢?还了钱不就完了吗?还需要证明什么?可对生意人柳志华来说,没有证明,别人还给他的45万欠款差点就变成了他向别人借的钱。为了掰扯清自己到底是债主还是债务人,柳志华打了8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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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小船翻了

引出蹊跷官司

拿到最终的判决书时,柳志华已经被这场连环官司缠了8年,期间胜败轮转,心情跌宕。

2005年底,柳志华平生第一次坐上了被告席。起诉他的人是交往多年的生意伙伴陆逊。

陆逊在诉状中称,两年前,他通过转账给一家房产公司汇款45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子。两年过去了,开发商一直没有交付房屋,也没有返还钱款。经调查,他的这笔钱被当做柳志华的购房款收取,开发商已经将房子交付给柳志华。钱花了,还没得到房,陆逊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和柳志华共同返还他购房款45万元及利息。

看着诉状中的一字一句,柳志华鼻子差点被气歪了。来者不善,他赶忙聘请了中同律师事务所欧阳继华律师代理应诉。

交了买房钱,房子却成了别人的,这事听着有点蹊跷。“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柳志华向欧阳律师回忆了45万元的由来。

柳志华说,陆逊是他交往多年的朋友。2003年,陆逊遇到点资金周转的麻烦,向柳志华借款45万元。

生意场上互相拆借点钱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柳志华还算谨小慎微。“我当时提了45万现金,让陆逊当场写了借条,还找了个共同的朋友一起,算是做个见证。”柳志华说。

过了一段时间,柳志华正好买房要用钱,就想起了借给陆逊的那笔外债。陆逊当时也没说二话,问柳志华怎么还钱。

柳志华说,当时为了方便,他让陆逊干脆把钱打到他要买房的开发商账上,省得你转给我,我转给他的麻烦。

“后来,陆逊汇完款后,把汇款凭证给了我。这钱就算是还了,我把他当初写的欠条还给了他。”柳志华说,这事过去两年了,没想到陆逊现在整出这么一出。

“既然房子是你买的,他汇了这45万就算是你的房款,也算还了你的钱,怎么现在又说是他买的房?”欧阳律师很是不解。

柳志华无奈地说,不久前,他和陆逊在生意上发生点矛盾,多年的朋友也撕破了脸。“八成就是因为这个,才跟我打官司要钱。”

谁是债主?

柳志华手上有买房时的认购书、定金收据等材料,一起被告的还有开发商,对于房子到底是谁买的,合同跟谁签的,开发商自会证明。房子的问题欧阳律师并不担心,剩下的就是要证明这45万实际是陆逊向柳志华的还款,事情便清楚明了了。

“对了,借钱的时候不是有个证人吗?”欧阳律师问。虽然不是转账没有凭证,借条也归还了,但有证人也行啊。

没想到,柳志华懊恼地说:“那个朋友,已经去世了……”

真是无巧不成书。对于借款这件事,柳志华手头的证据就只有陆逊当年给开发商转账后,交给他的那张单据了。不过,陆逊说是借款,但他也没有柳志华写的借据。双方的证据都不能说直接充分。
在法庭上,开发商表示,公司与陆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是与柳志华签的合同。陆逊转账的信汇凭证上清楚地写着“柳志华xx房屋购房款”,所以这45万元自然是柳志华的首付款。

如果自己买房,怎么会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是他人的购房款?可能陆逊也觉得自己起诉的说法解释不通,于是在审理期间又改口说是柳志华向自己借的钱。

而那张电汇凭证被柳陆二人都拿来做证据,只不过,陆逊是从银行调取的复印件,而原件在柳志华手中。

陆逊一方表示,他向开发商汇款的凭证足以说明他给付了钱款,作为柳志华的购房首付款。

欧阳律师代表柳志华反驳称,这45万元是陆逊向柳志华借款的还款。只不过借据已归还陆逊。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逊以合同纠纷起诉房产公司和柳志华,但他不能证明自己与房产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而且汇款凭证中也写明是对柳志华购房的房款,所以这45万元款项的用途是清楚的。他要求房产公司和柳志华返还,依据不足。至于陆逊提出与柳志华是借贷关系,要求柳志华返还借款,是另一法律关系,此案不予审理。因此驳回了陆逊的诉讼请求。

卷土重来

虽然房产官司解决了,但法院判决写得很明白,俩人到底谁借谁的钱,并没有一个说法。

2006年5月,柳志华再次当了被告。这次陆逊不再提房子是自己买的,直接以借给柳志华45万元买房为由,要求偿还。

欧阳律师代表柳志华,仍然坚持上次诉讼的陈述。对于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还款,双方都没有新的证据。

陆逊替柳志华向开发商交了45万元房款是事实。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还款。

陆逊一方表示,他们当时就是口头上说好的,所以没有写借条。虽然没有白纸黑字,但他确实给柳志华打了钱,这就是最好的“证明”。

欧阳律师反驳说,虽然柳志华没有当年陆逊向其借款的证据,但从陆逊将电汇凭证原件交给柳志华这个细节可以佐证。如果是陆逊借钱给柳志华,为什么将汇款原件交给柳?如果是借款,这么大一笔钱,为什么没有让柳出具借条?这不符合借钱的习惯和常识。只有是还款,这一切就解释的通。

两个人手上都没有借据,各说各话,争当债主,这场如罗生门一样的借贷官司到底如何证明事实,又该谁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逊与柳志华之间曾达成口头借款合同,陆逊向柳志华支付了45万钱款,符合口头借款合同的特点,付款行为即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陆逊能证明给付了柳志华45万元,即已完成了其负有的举证义务。至于柳志华辩称自己曾借钱给陆逊,这45万就是还款的说法,他却没能向法庭举证证明曾经给过陆逊钱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另一借贷关系,因此对柳志华的还款辩解不予采信。判决柳志华返还陆逊45万元。

柳志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认定。

退了借条没证据

满身是嘴说不清

两审裁判文书之下,柳志华变成了欠债的,真有点浑身是嘴也说不清的感觉。

欧阳继华律师表示,我国法律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某人要证明借了钱给他人,就应该拿出借贷合同成立以及借钱事实的证据。毕竟资金往来在经济生活中有多种可能性,比如货款、借款、还款、赠予、分成等等。通常情况下,没有借据等其他证据,仅凭汇款的事实并不能够证明就是借款。

再者,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借款时,借款人给出借人写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将借条还给借款人算是两清,借款人也再无证据。法院让借款人提交证据,实在勉为其难。

陆逊两次起诉所说的事情经过前后矛盾,一会儿说自己买房,一会儿说借给人钱,自己都多次改口,他所说的“事实”如何让人信服?

毕竟这45万元也不算个小数目,柳志华咽不下这口气,虽然二审判决已经是终审,但他还要奋力一搏,申请再审此案。

最终,再审法院认为陆逊主张借款给柳志华,在仅有汇款凭证的情况下,并不能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证据不足判陆逊败诉。

案子来了个180度大转弯。

律师提示:

钱应该这样借

欧阳继华律师说,虽然柳志华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这场8年的连环官司常常折磨得他寝食难安。在现在的经济生活中,别说是生意人,就是普通百姓,借钱还款也是再寻常不过的事。这起官司中暴露出的问题给大家的警示实实在在。

从一般的交易习惯来讲,借钱时写借条,还钱时还借据,这是很普遍的事。但这就会出现一个结果,即如果借款人拿走现金,用转账偿还,拿回了借据,后又背弃诚信,手持汇款、也就是还款的凭证,反过来告出借人还钱,出借人还怎么证明当初借款的事实呢?

毕竟法官不可能知道事实究竟是什么,证据就是他裁判的依据。因此判决认定的事实只能叫法律事实,或者说是证据事实。

虽说通常情况下仅有汇款凭证,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法院不会采信。但如果出借人任何借钱的凭据都没有,对方以不当得利等其他案由来起诉,出借人仍然会陷入百口莫辩的尴尬境地。

也许有人会问,陆逊状告柳志华还钱会不会涉及虚假诉讼甚至是“诬告”?欧阳律师说,在民事诉讼中,很少会追究当事人说“假话”的责任,除非是非常明显的问题或者证据造假。还是那句话,法官是凭借证据认定法律事实,尽可能还原事实,但与真实情况仍然可能有偏差,所以有些当事人的话虽说没有被法律所认可,也许只是因为没有证据,却并不一定就是假话。如果真的是没有依据的恶意诉讼,那肯定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回到此案的警示,钱到底应该怎么借才安全?欧阳律师给出了通俗简单保障借钱安全的原则,核心就是提高证据意识。

出借钱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收据,保留资金往来凭证。借出去是现金,还回来也用现金,借款人的借条可以归还。借出去是现金,还回来是汇款,要么让借款人在汇款用途一栏注明“向xx还款”等详细用途,要么给借款人写一张还款收条,自己保留借条,双方都算握有证据。不要为了所谓的面子,给自己埋下后患。

(文中涉案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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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继华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建会员,兼任顺义区政协第四届委员、青联委员、西城律协公益委副主任、市律协公益委副主任、北京市慈善义工协会理事。获评过“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北京市优秀青年律师”。2015年12月,被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评选为“北京榜样”。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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