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高校教师可适度兼职 个人收入不与获得经费直接挂钩
2016年11月8日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逐步提高科研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加大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科研人员高校教师可适度兼职
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
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建立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
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
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
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建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科研机构、高校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经费的统筹使用权。
个人收入不与获得经费直接挂钩
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个人收入不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
科技型国企可采取股权奖励
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薪酬,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兼职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据新华社)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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